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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貨交易稅賦簡介

臺灣期貨交易稅賦簡介

一、課稅範圍
  凡在臺灣境內期貨交易所從事期貨交易,應征收期貨交易稅。

二、納稅義務人
 

期貨交易稅系向買賣雙方交易人課征,由期貨商代征之。


三、 課稅方式
 

期貨交易稅是買賣雙方交易人於契約到期前或到期時以現金結算差價者,各按結算之市場價格,依下列規定課征:

1、 股價類期貨契約: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課征10萬分之2(自102年4月1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

2、 利率類期貨契約:
       (1) 30天期商業本票利率期貨契約,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課征百萬分之0.125。   
       (2) 台灣10年期政府債券期貨契約: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課征百萬分之1.25。

3、 選擇權契約或期貨選擇權契約:按每次交易之權利金金額課征千分之1。

4、 其他期貨交易契約:如黃金期貨交易契約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課征百萬分之2.5。

期貨交易稅不論買進或平倉皆收取。



期貨交易稅稅率列表

上市期貨

期貨交易稅的稅率

股價類期貨契約

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課徵10萬分之2

30天期商業本票利率期貨契約

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課徵百萬分之0.125

台灣10年期政府債券期貨契約

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課徵百萬分之1.25

選擇權契約或期貨選擇權契約

按每次交易之權利金金額課徵千分之1

其他期貨交易契約

如黃金期貨交易契約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課徵百萬分之2.5

匯率類期貨契約

按每次匯率交易之契約金額課徵百萬分之1

原油期貨契約

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課徵百萬分之5


期貨交易稅是由期貨商在交易的當天,按照規定稅率向買賣雙方交易人代徵,並在代徵的次日,填具「年度期貨交易稅代徵稅額繳款書」,將代徵稅款向銀行代收稅款處繳納。期貨商應將每日期貨交易之交易人姓名、地址、期貨交易名稱、數量、金額及代徵之稅額等,列具清單或錄製媒體資料,於次月5日前填報所轄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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