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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遺產及贈與稅簡介

臺灣遺產及贈與稅簡介


凡經常居住境內之台灣公民,應就其在境內境外全部遺產及贈與之財產課徵遺產稅及贈與稅。經常居住境外之台灣公民,及外國國民,僅就其在台灣境內之遺產及贈與之財產,課徵遺產稅及贈與稅。前述所稱經常居住在台灣境內,係指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在台灣境內有住所者;或在台灣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台灣境內居留合計逾365天者。

  1. 遺產稅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依序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遺產管理人。遺產之價值,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日之財產時價為計算基準。被繼承人之免稅額1,200萬元,如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境內之台灣公民,尚有相關扣除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另被繼承人在台灣境內之投資,如符合「華僑回國投資其審定之投資額課徵遺產稅優待辦法」之規定,於遺產中經審定之投資額部分,得按「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估定之價值,扣除半數,免徵遺產稅。

    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就其遺產總額,減除各項扣除額及免稅額後之遺產淨額,課徵10%、15%、20%。

    公式:(遺產總額-免稅額1,200萬元-扣除額)×稅率%=應納稅額

    繼承發生日(死亡日)在98年1月23日以後至106年5月11日(含),適用單一稅率10﹪;繼承發生日(死亡日)在106年5月12日以後,適用如下:

    遺產淨額(新台幣元)

    稅率(%)

    累進差額(新台幣元)

    50,000,000以下

    10

    0

    50,000,001-100,000,000

    15

    2,500,000

    100,000,001以上

    20

    7,50,0000


  2. 贈與稅

    原則上,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贈與財產之價值,係以贈與人贈與時之財產市場價格為計算基準。每位贈與人每年之免稅額為新臺幣220萬元。此外,捐贈給各級政府、公立教育、文化、公益及慈善機關、公有事業機構、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徵贈與稅。

    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扣除額及法定之免稅額後之贈與淨額,課徵10%、15%、20%。速算公式如下:

    公式:(贈與總額-免稅額220萬元-扣除額)×稅率%

    贈與日在2017年5月12日(含)以後,適用如下:

    贈與淨額(新台幣元)

    稅率(%)

    累進差額(新台幣元

    25,000,000以下

    10

    0

    25,000,001-50,000,000

    15

    1,250,000

    50,000,001以上

    20

    3,7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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