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計財務報表是什麽?
經審計財務報表是一份由董事擬備的財務報表,而該財務報表須由核數師作出審核。核數師會就財務報表出具核數師報告並發表意見。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的要求,一份完整的經審計財務報表需包括以下部分:
一、 董事報告 (第388條)
二、 核數師報告 (第405條)
三、 財務報表 (第379條)
1、 損益表
2、 其他全面收益表 *
3、 財務狀況表
4、 權益變動表 ^
5、 現金流量表 #
6、 財務報表附註
7、 上一財政期間的比較資料
附註*:
|
如財務報表是根據《中小企財務報告框架及準則》擬備,此報表並不適用。
|
附註^:
|
此報表須按照財務報告準則的要求以單獨的報表或在財務報表附註中列出
|
附註#:
|
如財務報表是根據《中小企財務報告框架及準則》擬備,此報表並不是必需的。
|
《公司條例》要求公司的核數師須就由董事擬備的財務報表,擬備一份向成員提交的報告 (第405條)
核數師報告須述明按該核數師的意見有關財務報表是否遵照《公司條例》妥為擬備;及有關該財政年度在提交報告方面獲豁免的公司的周年(綜合)財務報表,是否已按《公司條例》第380條的規定,真實而中肯地反映公司(及所有附屬公司)的財務狀況及財務表現(第406(1)條)。
此外,如某財政年度的董事報告內的資料與該財政年度的財務報表互相抵觸,該核數師須在核數師報告內述明該意見;及可在成員大會上促請成員註意該意見(第406(2)條)。
如按核數師的意見,公司沒有備存充分的會計紀錄;或財務報表與會計紀錄在事關重要的方面並不吻合,則該核數師須在核數師報告內述明該意見(第407(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