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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設立指引(5)- 董事資格、權利與義務

香港公司設立指引(5)- 董事資格、權利與義務


一、   董事人數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一家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擁有至少一名由自然人出任之董事。董事人數上限並沒有限制。

二、   備任董事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如一家公司只有一位股東,而該股東也是公司的唯一董事,公司可以任命一名「備任」董事。如唯一的董事離世,備任董事將代替唯一的董事行使董事的權力。備任董事必須年滿18歲,井且必須在香港公司註冊處登記成為公司的備任董事。

三、   董事資格

自然人及法人團體皆可擔任香港公司的董事。公司董事可以是任何國籍,也可以是任何地區的居民,公司的會議也可以在任何地方舉行。公司董事必須年滿18歲。

香港《公司條例》並不要求董事必須持有特定的股份數目。意指,當個人在被指派為香港公司的董事時,不需要持有任何的股份。然而,若公司章程要求董事持有特定的股份數目,則董事需要在被指派後的兩個月內或更短的時間內(依公司章程之規定)認購該股份數目。

四、   披露

董事的姓名、護照號碼(若是香港居民,則為香港身份證號碼)和住址需登記及保存在香港註冊登記處。任何人可以對香港公司進行查冊,可透過付費的方式檢索公司相關資訊。

五、   董事的權利(或權力)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董事一般會被賦予管理公司事務之權力。董事是公司的管理人員。法律賦予董事享有權力和自由,並按照公司章程內的規定管理公司事務。

根據普通法,董事只能在通過董事會決議後,才可行使董事權力,而個別董事並不能獨自行使權力。

六、  董事義務

1、
董事應負責維持公司的日常經營與管理事務。

2、
董事被視為公司的受託人,並賦予管理公司的權力。「受託人」包含信任與誠實的意思。董事行事必須以公司的利益為優先,且必須遵照被賦予之權利行使權力。例如,董事不參與任何與其職務上有衝突之事務。另外,除非取得公司的批准,否則董事不得以董事一職謀取私利。

3、
若董事因疏忽造成公司損失,董事應對疏忽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4、
董事被視為公司的受託人,並賦予管理公司的權力。「受託人」包含信任與誠實的意思。董事行事必須以公司的利益為優先,且必須遵照被賦予之權利行使權力。例如,董事不參與任何與其職務上有衝突之事務。另外,除非取得公司的批准,否則董事不得以董事一職謀取私利。

5、
董事被視為公司的受託人,並賦予管理公司的權力。「受託人」包含信任與誠實的意思。董事行事必須以公司的利益為優先,且必須遵照被賦予之權利行使權力。例如,董事不參與任何與其職務上有衝突之事務。另外,除非取得公司的批准,否則董事不得以董事一職謀取私利。

七、  股東與董事之間的關係

一般而言,管理公司的權力是歸屬於董事會。董事可行使權力,如法例或章程並沒有要求該決議必須通過股東大會。若董事根據香港公司章程中所賦予的權力行事,則董事不一定要召開股東大會而通過決議。

儘管如此,股東可以透過修改公司章程的細則控制公司章程賦予董事的權力、罷免董事或拒絕重選董事之事宜。在特殊情況下,部份事宜需經過股東大會的決議與批准:

1、   修訂公司章程;

2、   修訂公司的註冊資本,如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

3、   委任與罷免核數師;

4、   罷免公司董事;

5、   支付給董事的退任與退休酬金;

6、   公司清盤。

決議的方式分為三種:

1、    普通決議

香港公司的普通決議需由出席股東大會且具有投票權的股東投票表決,以簡單多數(即50%以上)贊成票通過決議。相關股東大會通知應於舉行前的14日發給每位股東。例如,增加香港公司註冊資本,公司需要通過普通決議。

2、    特別決議

香港公司的特別決議由出席股東大會並有投票權的股東投票表決,而且需要以(不少於75%多數)贊成票才能通過決議。相關股東大會通知應於股東大會舉行前的21日通知每位股東。例如,在修訂公司章程時,公司需要通過特別決議。

3、    書面決議

公司書面決議需由全體股東批准及簽署來通過決議。書面決議如同在股東大會上通過的決議,並且在適當的情況下被視為特別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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