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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註冊和維護指南 (15) 以清盤方式關閉香港公司

香港公司註冊和維護指南 (15) 以清盤方式關閉香港公司

在香港關閉一家公司所涉及的法律步驟,一般需要數月才能完成整個過程。

香港公司可以通過「撤銷註冊」或「清盤」等方式來關閉公司。儘管以上兩種方式均可使到公司解散,但是它們的申請過程卻有差別。

只有「有限公司」才能被清盤。有限公司乃根據《公司條例》註冊成立的公司,亦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即可起訴他人或被起訴)。有限公司可透過「清盤」的法律程序,將所有資產變賣套現以償付債務,並最終將結束公司。

本文特指說明關閉香港有限公司的清盤事宜。香港公司可以透過兩種清盤方式關閉公司︰自願清盤,和強制清盤。

一、  自願清盤

香港公司自願清盤可由公司股東或債權人提出申請。首先需擬定及通過特別決議,並在十五天內於憲報上刊登以宣告公司自願清盤。公司清盤程序從決議通過日期起開始。

1、    公司股東自願清盤

如該公司股東認為公司有能力在清盤程序開始後的十二個月內全額償還債務,則可以進行自願清盤。

公司必需首先召開董事會議及獲過半數董事通過方可進行自願清盤,公司董事必需呈交有償債能力聲明書,以及按公司最新的財務報表準備資產負債表。聲明書必需在聲明日起開始的七天內呈交至公司註冊處。

公司需在會議上委任至少一名清盤人,呈請人通常會聘請律師或專業會計師作為臨時清盤人,協助擬備和提出清盤呈請。公司需以書面形式確定清盤人。在公司開始清盤起的十五天內,需就委任臨時清盤人及交付有償債能力聲明書給公司註冊處一事刊登憲報。清盤人亦需在委任日起的十五天內通知公司註冊處。

董事必需在向公司註冊處提交有償債能力聲明書後的二十八天內,召開特別股東大會。特別股東大會的目的是通過特別決議來結束公司,以及通過普通決議來任命清盤人並批准其薪酬。公司應在通過自願清盤特別決議後的十五天內,在憲報刊登廣告,以通告該決議。自願清盤將隨着特別決議在股東大會上的通過而開始。清盤人或臨時清盤人會根據《公司條例》着手處理公司的清盤事務,並提交必要的通知書。

如清盤持續進行超過一年,清盤人需在清盤開始時起計第一年終結時,以及在繼後的每一年終結時,進行股東大會,並需於會議上提交清盤的進度報告。於清算所有業務後,清盤人需編制一份有關清盤的報告並於最終股東大會上提交,說明清盤的進行細節及公司的財產已如何處置。該會議需在召開前最少一個月在憲報刊登公告。清盤人需在
該會議後一個星期內,將該份報告及有關財務報表的副本送交公司註冊處,並需向註冊處提交關於該會議的舉行及會議日期的申報表。公司在公司註冊處接獲該份報告之時起計三個月屆滿時,或由香港法院命令所訂之稍後日期,正式解散。

2、    債權人自願清盤

如該公司無法提交有償債能力聲明書,則必需執行或轉換為債權人自願清盤。一旦召開會議及通過自願清盤特別決議後,必需於十四天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公司需安排將債權人會議通知書在憲報上刊登公告,並最少分別在一份行銷於香港的英文報章及一份行銷於香港的中文報章刊登公告。公司董事亦需在會議上提交公司事務狀況的詳盡陳述書、公司債權人名單及該等債權人所申索的估計款額等資料。債權人需於會議上,提名一人為清盤人,及/或委任審查委員會監察及配合清盤工作。上述債權人自願清盤過程與股東自願清盤過程大致相同。

從清盤開始日起,公司必需停止經營業務,但於有利公司結束情況下,公司部份業務也可繼續營業。在清盤人獲委任期間,董事的所有權力將會終止,除非清盤人另有說明董事繼續擁有權力。除非清盤人作出批准,否則任何並非向清盤人作出或並非經清盤人認可的股份轉讓,以及公司成員地位的任何更改,如在自願清盤開始後作出,均屬無效。

二、   強制清盤

1、    發出強制清盤令之原因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可下令將一間有限公司強制清盤。較常見的情況為:

(1) 公司無力償付其10,000港元或以上的債項;

(2) 法院認為公司的清盤應公平公正;或

(3) 公司已藉特別決議案,議決公司由法院清盤。

除以上原因,法院亦會考慮該公司實際狀況,包括公司是否沒有還債能力,及是否有其他方案去解決爭議,例如收購某權益被不公平地損害的股東所持有的股份。

2、    提出強制公司清盤呈請

公司任何一位債權人、股東或公司本身,均可提出公司清盤呈請。呈請書必需根據《公司(清盤)規則》之格式擬備。該呈請公告需在聆訊呈請起的七天內在憲報刊登,以及在兩份香港的日報(一份中文報章及一份英文報章)最少刊登一次。呈請的蓋印副本需交予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其主要或最後為人所知的主要營業地點,並於提交呈請書後四天內向法院提交誓章,以核實該份呈請書。

一旦向法院提出清盤呈請,公司清盤則視為開始,並將進行法院聽證。法院如批准有關呈請書,將會於聽證會上發出清盤令。除非在頒佈清盤令前已委任另一位臨時清盤人,破產管理署署長會自動擔任該公司的臨時清盤人,直至委任另外清盤人為止。臨時清盤人將接管該公司,包括其資產及會計紀錄,並會調查該公司的業務。

若該公司的財產價值不超逾200,000元,則可委任其他人代替破產管理署署長出任臨時清盤人。若公司的財產價值超逾200,000元,臨時清盤人需召開債權人及分擔人會議,以委任清盤人及審查委員會。清盤人需調查該公司業務,以變現公司財產,和向債權人支付債款(如有)。一旦公司事務完全解決,公司將會解散。

3、    強制清盤之影響

(1)     對公司債務人或其清盤人

清盤令發出後,於未經法院批准的情況下,均不得繼續或向該公司提出法律訴訟。換句話說,所有針對清盤公司的其他法律程序將於發出清盤令後自動中止或凍結。

(2)     對公司債權人或其僱員

法院發出清盤令後,公司的債權人將會被要求出席「第一次債權人及分擔人會議」。該公司董事或負責人員將於會議上提交公司事務聲明。該聲明如同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其中包括公司所有資產和負債的詳細信息。

此外,可通過決議作進一步清盤行動,例如是否申請委任清盤人代替臨時清盤人,以及是否委任指定審查委員會。

債權人如未能出席會議,他們可以委任代表人出席,並按照債權人的意願作出表決及投票。債權人可以填寫一份一般代表委託書或特別代表委託書(如債權人需要就特定的決議上作出表決),並把相關的委託書送達至破產管理署署長的地址。
(3)     對公司股東或董事

發出清盤令後,股東的負債僅限於其所持有股份的價值(股份有限公司),在此情況下,除名下未繳足股份之價值外,有關股東並無其他負債。另一情況是,如公司股東之債務上限止於他們承諾在公司一旦清盤時便需向公司資產貢獻的某一限額(擔保有限公司)。

除非公司董事曾不合法地從公司獲取利益或沒有履行董事職守,否則毋需個人承擔債務。而清盤令頒佈後,作為公司董事的權力即告終止。

三、   清盤法律程序概述

具體申請清盤令程序請參閱下表:

序號

程序

       1      

向有關公司發出還債要求書

       2      

向法庭、破產管理署及有關公司提交清盤呈請書 (注)

       3      

法庭聆訊

       4      

法庭頒佈清盤令

       5      

所有公司債權人和其他有關人士進行會議

       6      

委任清盤人

       7      

變賣公司資產及將款項分發給債權人

       8      

解除清盤人之職務

       9      

解散公司


請注意:清盤程序於提交呈請書時正式開始。

四、   搜索公司記錄

公眾可透過https://www.gov.hk/sc/business/registration/deregistration/compulsory.htm 網上查冊,以搜索一家公司是否已經清盤或正面對強制性清盤呈請的紀錄。

此項服務供一般公眾使用,但需要付費查冊。每項查冊申請費用是港幣80元,可使用繳費靈或信用卡(VISA、MasterCard、JCB或銀聯)支付費用。

除網上查冊服務外,亦可以親身前往查冊。公眾可親身前往到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10樓的櫃位,索取並填寫一份申請表,或使用設於櫃位範圍的電腦終端機進行查冊。

請注意,破產管理署並沒有保存公司自動清盤的紀錄(即非由法院下令清盤的香港公司)。如需要獲取有關特定公司的自願清盤信息,必需聯繫公司註冊處。

五、   呈請的結果

清盤程序開始後(即提交清盤呈請書後),根據《公司條例》第182條,有關被申請清盤的公司之任何產權處置將會失效。換句話說,該公司的資產不得轉移,而銀行通常亦會在清盤程序開始後便凍結該公司的帳戶。

六、   

當完成以下職責,清盤人可向法院申請解除職務︰

(1) 公司的全部資產已被變賣及套現;

(2) 有關清盤程序的調查已完成;以及

(3) 末期攤還債款(如有)已發還予債權人。

清盤人需自行向法庭申請解除其清盤人職務的意願,並通知該公司的債權人及分擔人,及其在清盤案中的收支撮要。任何債權人或分擔人可於該通知發出日期起計二十一天內就上述申請提出反對。

在取得免除職務令後,清盤人將會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交「免除清盤人職務證明書」,在提交此證明書之兩年後,該公司即予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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