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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駐臺灣辦事處撤銷登記指南

任何外國公司,如擬註銷其設於臺灣之辦事處(代表處),都必須向先向臺灣經濟部商業司辦理撤銷登記手續,然後向臺灣國稅局辦理統一編號註銷手續,此辦事處註銷才算完成。一般情況下,申請臺灣辦事處撤銷登記大約需時二個星期(14天)。具體時程及應備文件請參閱下列進度表。

序號
流程
資料準備及內容
預估時間
辦理單位
1
撤銷登記
1、申請書
2、其他機關核准函(依法應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應檢附許可文件影本,無則免送)
3、董事會決議撤銷報備之議事錄(須經驗證並附中文譯本)
4、免繳規費
約3天
臺北市政府
台中市政府
2
註銷營業登記
上述主管機關核准歇業後,必須在歇業基準日之次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註銷營業登記。

1、申請書。
2、經主管機關核准歇業、依法廢止或撤銷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3、合夥同意書。
4、統一發票購票證。
5、當期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營業稅繳款書影本或申報聯(自動報繳者)。
約3天
國稅局
3
當期營業稅申報與繳納
1、歇業基準日之次日起15日內完成。
2、申報當期至歇業基準日之營業稅。
約1天
國稅局
4
各類所得申報
薪資及各類扣繳于行號主管機關核准歇業後10日內送國稅局申報並填發扣繳憑單。
約1天
國稅局
5
決算申報
1、 歇業基準日之次日起45日內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
2、一月一日至申請註銷日期間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約10天
國稅局
6
清算申報
清算完結日起算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清算期間之損益)。
 
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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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地區)公司駐臺灣辦事處撤銷登記程序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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