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持外商投資新開放領域的先行先試。根據國家開放總體部署,落實最新版的全國和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加快推進金融業、新能源汽車等領域開放,鼓勵外商投資新開放領域,爭取專案率先落地。
2、加大上海自貿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開放力度。支持上海自貿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按照“一專案一議”的方式,爭取在電信、科研和技術服務、教育、衛生等重點領域實現更大力度的開放。支持上海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的舉措經驗率先在綜合保稅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複製推廣。
3、健全“一站式外商投資促進服務體系”。依託上海外商投資促進服務平臺,逐步構建由政府部門、專業機構、商協會、企業組成的“四位一體”投資促進體系,提供一站式外商投資促進服務。
4、支持開展境內外投資促進活動。發揮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溢出帶動效應,舉辦上海城市推介大會。鼓勵各區舉辦以“投資上海”為主題的境內外投資促進活動,各區可按照活動引資實際效果,予以資金支持。
5、提升開放平臺引資質量。發揮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產業優勢和制度優勢,積極推動符合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產業發展導向的重大外資專案落戶,強化外資招商引資平臺作用。優化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開發建設主體和運營主體管理機制,鼓勵有條件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在海外設立招商中心,與境外園區開展合作,加快優質專案引進。
6、加大對重大外資項目支持力度。對在本市設立的符合本市產業發展導向的外商投資新設或增資專案,各區可按照其對本區域的經濟社會綜合貢獻度給予獎勵。
7、建立招商服務激勵機制。鼓勵專業化的社會組織、招商機構引進符合本市產業發展導向的外資專案,各區可按照其引進專案對本區域的經濟社會綜合貢獻度給予獎勵。支持專業化基金參與各類園區發展,圍繞重點產業領域建設一批高品質發展載體,吸引重大外資專案落地。
8、加強重點項目人才引進支持。支援各區對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研發中心以及其他符合本市產業發展導向的外資專案的人才引進。
9、探索建立市場化招商引資獎勵機制。支援各區將招商成果、服務成效等納入考核激勵,對招商部門、團隊內非公務員崗位允許實行更加靈活的激勵措施,提升招商活動市場化運作水準。
10、支援各區組織團組出國開展招商引資工作。出國(境)經貿團組要將招商引資作為主要內容,各區對有實質性招商引資任務的出國(境)經貿團組,優先予以重點保障。
11、加大外商投資促進培訓力度。市、區兩級定期舉辦與外商投資促進、管理、保護等有關培訓活動,培養外商投資專業隊伍,提高全市外商投資促進人員業務水準。舉辦高新技術企業專題培訓會,加大相關政策宣傳力度,鼓勵和引導外資更多投向高新技術產業。
12、加強外資政策宣傳解讀。編制和發佈《上海外商投資指南》《上海外商投資環境白皮書》等外商投資指引,支援各區編制本區域外商投資指引,為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服務和便利。
13、支持跨境資本投資便利。簡化銀行端外商直接投資業務操作。在全市範圍開展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試點,允許符合條件的企業在將資本金、外債、境外上市資金等資本項目收入用於境內支付時,無需事前逐筆提供真實性證明材料。推進外債登記管理便利化。允許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在不違反現行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且境內所投專案真實、合規的前提下,依法以資本金新設子公司或並購境內其他企業等。探索實施外國人才薪酬購匯便利化措施。
14、優化外國人來華許可辦理流程。全面落實提高外國人來華工作各項便利政策。推廣外國人工作、居留“單一視窗”,實現“一表申請”“一窗受理”“一網通辦”和“一站服務”。綜合考慮各區的機構設置、人員的配備、業務的需求量等因素,推動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的審批權下放。
15、優化專案規劃用地審批。以“多規合一”為基礎,推進規劃用地審批改革,合併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實現《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劃撥決定書》《建設用地批准書》“三證合一”。持續整合管理要素、推行“多測合一”、深化流程再造,在核定條件、核發許可、核查驗收三階段,全面探索“多審合一、多證合一”。
16、全面貫徹落實《外商投資法》。《外商投資法》及其配套法規實施後,全面嚴格貫徹落實,並向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做好解讀和培訓工作。加快推進本市外資地方立法進程,制定地方相關配套政策,確保《外商投資法》各項制度切實有效執行,著力營造公平經營環境。
17、健全政企溝通服務機制。完善政企合作圓桌會議等機制,市、區相關部門形成合力,著力解決企業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加強重點外商投資企業聯繫服務制度,市、區、街鎮分別確定重點服務物件名單,選派幹部作為首席服務員,當好政策宣傳員、專案推進員和問題協調員。
18、完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和合法權益保護機制。市、區分別建立“一口受理”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受理解決機制,依託現有機構或相關組織,設立投訴和權益保護工作點,向社會公開辦事機構、聯繫方式,完善投訴接收、協調轉辦、研究處置、及時回饋的閉環處理流程,規範處理常式,提高處理效率。
19、強化監管政策執行規範性。統籌市、區兩級檢查,完善“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機制,更加科學設定隨機抽查範圍和頻次。根據企業所屬行業實際情況,實施審慎包容監管。開展《上海市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修訂工作,制訂發佈上海市輕微環境違法行為免罰清單,進一步規範、統一全市環境行政處罰行為。
20、發揮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重要作用。充分發揮財產保全、證據保全、行為保全的制度效能,推進智慧財產權案件繁簡分流,提高智慧財產權司法救濟的及時性和便利性。優化涉及外商投資企業智慧財產權案件中對證據形式要件的要求,依法適用證據妨礙和舉證責任轉移,合理減輕權利人的舉證負擔。加大智慧財產權侵權違法行為懲治力度,對具有重複侵權、惡意侵權以及其他嚴重侵權情節的,依法加大賠償力度,提高賠償數額。深化智慧財產權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審判機制改革,加大智慧財產權犯罪懲治力度。適時出臺有關法律適用指引,發佈司法保護智慧財產權典型案例,提高企業運用司法手段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意識和能力。21、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機制。以專業市場、展會、互聯網平臺等領域為重點,加強商標、專利、版權、地理標誌等智慧財產權保護,構建“嚴保護、大保護、快保護、同保護”格局。充分發揮各區智慧財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工作室和專業調解員的作用,構建完善智慧財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監督電子商務經營者履行智慧財產權等方面的義務,落實智慧財產權保護“通知—刪除”義務。
22、提高涉及外資政策的透明度。各區、各有關部門制定出臺涉及外商投資的行政規範性檔時,加強合法性審核,並事先徵求外商投資企業、相關商協會的意見建議。涉及企業投資和生產經營活動調整的行政規範性檔,合理確定公佈到施行之間的時間,給企業預留調整的時間。發佈涉及外商投資的行政規範性檔,及時提供英文參考譯文。
23、支持參與標準制定。及時為本市外商投資企業參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制定提供相關資訊。優化地方標準制修訂流程,加大地方標準徵求意見力度,完善地方標準資訊系統。外商投資企業在本市標準化工作中,與內資企業享有同等待遇。吸收外商投資企業參加本市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積極推薦外商投資企業參加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24、促進公平參與政府採購。各區、各有關部門在政府採購資訊發佈、供應商條件確定、評標標準等方面,不得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歧視待遇,不得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股權結構或者投資者國別,以及產品或服務品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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