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州有限責任實體的刊登公告要求
紐約州有限責任公司法及合夥企業法有關條例規定,在紐約州註冊成立的或在授權在紐約州經營的外州的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合夥企業和有限責任合夥企業(以下簡稱“有限責任企業實體”)必須刊登在紙質報紙,以進行公告。
如果有限責任公司主要經營戲劇製作相關的業務,而且公司名稱中出現“有限責任公司”字樣,那麼該有限責任公司不需要進行刊登公告。同樣,如果有限合夥企業主要經營戲劇製作相關的業務,而且公司名稱中出現“有限合夥”字樣,那麼該有限合夥企業不需要進行刊登公告。
有限責任企業實體必須在註冊地所在郡的兩份報紙上刊登公告,每週一次,連續六周。兩份報紙的其中一份必須為“每日印刷”的日報,另一份必須為“每週印刷”的週報。具體的報紙名稱必須由所在郡的註冊處指定。
公告完成後,每份報紙的印刷商或出版商將向您提供一份公告宣誓書(Affidavits of Publication)。公告證明書(Certificate of Publication),及公告宣誓書,必須一同提交至紐約州公司註冊處,進行備案。
在2006年6月1日之後成立或獲得授權可在紐約州開展業務的有限責任實體,如果在其註冊成立或授權認定後的120天內未按照要求進行公告,那麼該公司合法進行、開展或辦理任何業務的經營權將被暫停。
請注意,在有限責任企業實體合法進行、開展或辦理任何業務的經營權被中止後,該有限責任企業實體可以隨時提交公告證明書和報刊頒發的公告宣誓書,屆時中止該有限責任企業實體合法經營,開展或辦理業務的聲明應予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