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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商業實體名稱條例解析

加州商業實體名稱條例解析

在美國加州,命名一個新企業並非易事。今天,我們將討論《加州商業實體名稱條例》(California Code of Regulations Title 2, Division 7, Chapter 8.5 Business Entity Names)以幫助您更好地了解相關規定。

您擬定使用的公司名稱必須包含正確的公司類型標識符,並且公司名只能由英文字母、阿拉伯數字(0、1、2、3)、符號或它們的組合構成。接下來我們將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分類,對他們的規定進行詳細解讀。

股份有限公司

  1. 若擬使用的股份有限公司名與加州現有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稱相同或極度相似,則加州州務卿不會通過該擬用名。
  2. 若擬使用的股份有限公司名與加州現有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稱較為相似,並取得現有公司對使用該名稱的同意書,則加州州務卿可能會通過該擬用名。
  3. 若擬使用的股份有限公司名存在誤導公眾的可能性,則加州州務卿辦公室不會通過該擬用名。

備註:

  1. 相同或極度相似:擬使用的公司名在下列情況下,會被認為與加州現有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名稱相同或極度相似:

    (1)
    擬定的公司名稱與現有公司名稱完全一致。
    (2)
    擬定的公司名稱與現有公司名稱的區別僅在於使用大、小寫字母;使用上標或下標字母或數字;使用“&”號代替“和”;使用所有格“‘s”或使用復數;使用不同的冠詞(例如:“a,” “an,” “the”)或連接詞(例如:“and,” “&,” “or”)。
    (3)
    擬定的公司名稱與現有公司名稱的區別僅在於是否添加或省略了公司類型標識符。
    (4)
    擬定的公司名稱與現有公司名稱的區別僅在於是否添加或省略了獨特的字體、標點、符號或空格。
    (5)
    擬定的公司名稱與現有公司名稱的區別僅在於數字與用字母拼寫的相同數字(比如:7和seven)。

  2. 較為相似:擬使用的公司名在下列情況下,會被認為與加州現有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名稱較為相似。若需按此名稱進行註冊,需要獲得現有公司的同意書:

    (1)
    除以下所列情況外,擬定的公司名與現有公司名符合相同或極度相似的定義:
    (a)   增加或省略了數字表達式或羅盤方向。
    (b)   在公司名開頭、結尾或公司類型標識符前添加或省略了地名。
    (c)     添加或省略了"持有(holding/holdings)“一詞。

    例如Johnson Products, Inc. 被判定與Johnson Products of California, Inc. 較為相似。

    (2)
    擬定的公司名如果與現有公司名的唯一區別在於添加了Internet後綴時,會被判定為名字較為相似,需要征得現有公司的同意書才能繼續註冊。該後綴包括但不限於“ .com”,“net”或“org”。例如,Grandma’s Cookies.Com 就與 Grandma’s Cookies, Inc.較為相似。

  3. 存在誤導公眾的可能性:擬使用的公司名在下列情況下,會被認為有誤導公眾的可能性:

    (1)   擬定的公司名錯誤暗示其為政府機構。
    (2)   擬定的公司名錯誤暗示了公司類型。例如非專業公司擬使用以“PC“結尾的公司名,會被判定為誤導公眾。
    (3)   擬定的公司名錯誤暗示了其實際成立所遵循的法律法規。
    (4)   擬定的公司名錯誤暗示了公司目的為保險人。
    (5)   非營利性互惠公司的擬用名稱在末尾或公司類型標識符前,添加了"慈善基金會"或"基金會"等詞。

有限責任公司

  1. 擬使用的有限責任公司名稱必須與加州系統記錄中現存的有限責任公司名可區分。
  2. 若擬使用的公司名存在誤導公眾的可能性,則加州州務卿辦公室不會通過該擬用名。

備註:

  1. 與加州系統記錄中現存的有限責任公司名可區分:擬使用的公司名若滿足以下一項或多項情況,會被認為與加州現有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名稱不可區分:

    (1)
    擬定的公司名稱與現有公司名稱的區別僅在於是否添加或省略了公司類型標識符。舉例來說, DREAM LLC 和 DREAM LIMITED LIABILITY 兩個公司的名稱被認為是不可區分的。
    (2)
    擬定的公司名稱與現有公司名稱的區別僅在於大、小寫字母、上標或下標字母或數字的使用。
    (3)
    擬定的公司名稱與現有公司名稱的區別僅在於是否添加或省略了獨特的字體、標點、符號或空格。比方說,A B C LP, AB C LP, A.B.C. LLLP 和 A-B-C LLLP 被認為是不可區分的。
    (4)
    需要註意的是,在擬定的公司名與現有公司名稱的區別僅在於添加或省略了空格的情況下,若該空格的增減可以使其成為具有不同含義的新單詞,則擬定的公司可判定為與現有公司名可區分。例如,Got Ham LP 和 Gotham, LP。

需要註意的是,以上條例中涉及的情況和例子並非全部,這些條例也不會被用來限制州務卿在確定擬議名稱是否符合標準時的酌處權。加州州務卿對是否批準公司名擁有最終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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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 加州商業實體名稱條例解析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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