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規定》第二十七條,商事主體因通過其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滿2年,且近2年未申報納稅的,商事登記機關可以對其作出除名決定。
商事主體被除名後,仍應依法完成清算、辦理注銷登記。被除名期間商事主體仍然存續,但不得從事與清算或者注銷無關的活動。
根據新《規定》第三十一條, 商事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起6個月內未申請注銷登記的,商事登記機關可以對其作出依職權注銷決定:
1、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2、依法被責令關閉的;
3、依法被撤銷設立登記的;
4、依法被除名的。
商事主體被商事登記機關依職權注銷後,該商事主體資格消滅,但其債權債務並不因此滅失。被注銷的商事主體的債權人可以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撤銷注銷決定,恢複登記進行清算。
根據新《規定》第二十五條,商事主體需要暫停經營的,可以向商事登記機關辦理歇業登記,歇業期間商事主體存續。
歇業期間商事主體擬恢複經營活動的,應當在恢複經營活動前向商事登記機關辦理終止歇業登記。商事主體應當在歇業期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商事登記機關辦理終止歇業登記。
根據新《規定》第十七條,除已取得權利人的授權外,商事主體不得將其他商事主體具有顯著特征的馳名商標或者知名字號作為其名稱中的字號。
根據新《規定》第十五條,商事主體在深圳設立分支機構的,可以辦理分支機構登記,也可以將分支機構經營場所信息登記于其營業執照內。
根據新《規定》第十三條,自然人從事依法無需經有關部門批準的經營活動的,可以不辦理個體工商戶商事登記,直接辦理稅務登記。
同時,第十九條規定,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可以辦理注銷登記後重新申請辦理設立登記,也可以直接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根據新《規定》第十四條,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注冊登記的企業,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在深圳直接辦理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從事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生産經營活動;並可以憑營業執照辦理銀行開戶、稅務、海關、外彙賬戶和審批等事項。具體辦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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