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初全球爆發COVID-19疫情,近期臺灣確診年紀已擴散至國中小孩童,臺灣勞動部門公告針對疫情發佈防疫照顧假,因應疫情停課期間,家長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或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家長其中一人可以請防疫照顧假。
防疫照顧假係為防疫應變的特別措施,並非公假性質,雇主應配合准予符合條件者,但此一特別措施並未強制雇主應付薪資,希望勞工及雇主雙方共同為防疫而努力。准予請防疫照顧假的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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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家長其中一人得請防疫照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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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照顧就讀高中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中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之需求,家長其中一人得請防疫照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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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嬰中心及居家托育服務停止收托期間,兒童之家長其中一人得請防疫照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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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機構,如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停課者,亦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勞工配合防疫需求請防疫照顧假,雇主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請事假或予扣發全勤獎金等不利之處分,雇主如扣發全勤獎金,將依違反臺灣勞基法第22條工資未全額給付處罰;如強制勞工一定要請特別休假或事假,將依違反臺灣勞基法第38條或第43條規定處罰,處罰金額都是新臺幣2萬元至新臺幣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