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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標註冊和保護指南(11) - 基於不正當註冊的無效宣告

中國商標註冊和保護指南(11 - 基於不正當註冊的無效宣告


如注冊商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絕對理由),或者通過欺詐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商標註冊,商標局將對該註冊宣告無效。任何組織或個人均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使該註冊無效。


上述欺詐或任何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商標註冊包括:

1.以商標代理人的名義獲得商標註冊,未經委託他註冊的商標所有人的授權。
2.使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


任何組織或個人都可以要求商標評審委員會使不正當的商標註冊無效。在收到“無效宣告申請”以及商標評審委員會發出的有關文件後,註冊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意見。在期限屆滿前未做出回應的,商標局會直接作出審核。


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發佈的“商標無效宣告決定”不滿意的,申請人或註冊人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訴訟。


請求對商標無效宣告的文件規定


(1) 申請人身份證明檔副本。
(2) 由申請人簽章的委託書。
(3) 理由及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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