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事務所代辦的核實香港永久性居民服務費為每名主申請人港幣7,500元及每名隨行家屬港幣2,500元(適用於同一家庭同時提交申請)。如有團體申請需求,請與啓源的簽證及移民部門聯繫報價。
具體而言,本所的服務如下︰
- 就核實香港永久性居民申請事宜提供意見;
- 協助客戶準備所需文件;
- 審閱申請人及聘用公司所提供之申請文件;
- 準備委託書及申請表格;
- 提交申請文件予香港入境處;
- 於香港入境處就申請進行溝通;
- 定期向申請人匯報申請程度;
- 支付簽證申請費及領取證件;
- 將香港身份證明書(CI)交予客戶;及
- 協助辦理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注︰
- 上述報價包含政府費用;
- 上述報價不含文件快遞費、翻譯費等費用。
中國內地公民三、 付款時間及辦法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後在香港出生;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之前或之後通常在香港連續居住不少於七年;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之前或之後,其父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之前或之後在香港境外出生的中國籍人士,而該人士在該人士出生時為第一類或第二類中國公民。
符合中國內地公民第三類申請資格之人士需持有以下文件,以確立其永久性居民身份後,方可行使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居留權:
- 有效居留權證明書並且已附貼於其有效旅行證件上;
- 持有有效的香港特區護照;
- 有效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非中國籍人士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之前或之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連續居住不少於七年、並以香港作為通常居住地的非中國籍人士︰
- 連續七年的通常居留期必須緊接在申請人向入境處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申請之前;
- 申請人必須以入境事務處處長規定的格式作出聲明,表示以香港為其永久居住地。如果未滿21歲,所作的聲明須由其父親或母親或合法監護人作出。為此,申請人必須向入境事務處處長提供資料,令入境事務處處長信納申請人已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相關資料可包括申請人是否在香港有慣常居所、申請人的家庭主要成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在香港、申請人是否有合理的收入以維持自己及家人的生活開銷,以及申請人是否已按照法律繳稅。
- 請注意,如未向入境事務處處長申請並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前,並不具有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
- 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屬非中國籍公民第一項類別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21歲的子女,而在該子女出生時或年滿21歲前任何時間,其父親或母親已享有香港居留權。
申請人在年滿 21 歲時,就不再屬於此類別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不過,申請人可以向入境處申請非中國籍公民第一項類別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
- 不屬於上述類別而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只擁有香港居留權的人
- 申請人必須提供入境事務處處長合理規定的資料,以判斷申請人是否在緊接香港特區成立以前只擁有香港居留權;
- 申請人必須作出聲明,表示申請人在緊接香港特區成立以前只擁有香港居留權
- 如果申請人未滿21歲,該聲明須由其父親或母親或合法監護人作出。
- 任何21歲以下的申請人若在1997年7月1日或以後在香港出生,而在其出生時父親或母親根據此項屬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則申請人即被視為具有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但申請人必須在任何地方(包括香港)均無居留權
- 申請人須注意,在年滿21歲時,即不再根據此項而具有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但申請人可向入境事務處處長申請根據非中國籍公民第一項類別獲得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
注︰入境事務處可能會不時更改上述資格標準,恕不另行通知。詳情請與啓源的專業移民顧問諮詢。
本所接受支票、現金、銀行轉賬、匯款及PAYPAL。如以PYAPAL支付,需額外支付5%的手續費。啓源會於收到您的委託確認後,開具所委託服務的費用賬單並把賬單連同匯款銀行資料及付款指引電郵給您,以便您安排付款。鑑於服務性質,本所要求預先全額收取服務費。除非特殊情況,一旦開始提供服務,費用一般不會獲得退還。
如果需要本所或本所之集團公司開發中國大陸或者台灣之增值稅或營業稅發票,則本事務所會額外收取根據當地稅法規定的增值稅或營業稅。
四、 申請所需時間
通常而言,向香港入境事務處提交完整文件檔案後,申請核實香港永久性居民流程大約需時8-12周。入境處會審核所交文件的有效期限,並有機會要求補交額外資料。在此情況之下,申請流程需時將會延長。
當申請獲得批准後,香港入境處會發出香港身份證明書(CI),以供申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之用。
申請人需提供以下材料以核實香港永久性居民申請︰
- 顯示申請人目前在港逗留條件的旅行證件及曾經持有的旅行證件副本
- 申請人目前持有及曾經持有的簽證標籤或居留權證件之副本
- 與現任僱主簽訂的僱傭合同或聘書副本,內容須包含職位、工資、其他福利等資料
- 現職及曾任職的公司之推薦信
- 香港身份證副本
- 個人履歷表
- 過去七年由香港稅務局發出的稅單、稅務評估等等
- 居所的房屋契約或租賃協議
- 過去三個月的銀行對賬單
- 學校、學院或大學的證書(適用於曾持有香港學生簽證)
若文件不是中文或英文,則必須附有經宣誓翻譯、法庭翻譯、授權公共翻譯、認證翻譯、專家翻譯或官方翻譯認證為真實翻譯的中文或英文翻譯。
入境事務處保留在有需要時要求申請人或僱用公司提供進一步文件的權利。
如果申請人是非中國籍人士,而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在以下情況下會失去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
永久性居民類別(非中國籍人士)
喪失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情況
(1)
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通常居於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人士。
· 如果有關人士在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後,有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
(2)
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上述第(1)項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21歲的子女,而在該子女出生時或年滿21歲前任何時間,其父親或母親已享有香港居留權。
· 如果有關人士在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後,有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或
· 有關人士在年滿21歲時,即不再是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他/她必須以個人的實況符合上述(1)項指定的條件,才可成為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假如申請人能符合所有條件,可向入境事務處處長申請核實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
(3)
《入境條例》附表1第2(a)至2(e)項所界定的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只擁有香港居留權的人士。
· 如果有關人士在取得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居留權及不再通常居住於香港後,有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
(4)
在1997年7月1日或以後上述第(3)項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21歲子女,但該子女出生時,必須在任何地方(包括香港)均無居留權(根據本條規定取得的居留權除外)。
· 如果有關人士在取得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居留權及不再通常居住於香港後,有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或
· 有關人士在年滿21歲時,即不再是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他/她必須以個人的實況符合上述(1)項指定的條件,才可成為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假如有關人士能符合所有條件,可向入境事務處處長申請核實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
(5)
在1997年7月1日以前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非中國籍人士。
· 如果有關人士在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後,有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
入境權︰喪失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仍可按照法例自動擁有香港特區的入境權。相關人士可隨時自由進出香港特區,在香港居住、讀書或工作而不受任何限制。
如想確定是否已喪失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可向香港入境事務處居留權組申請核實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以及是否享有香港特區的入境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