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知識產權署(HKIPD)
無
1、
註冊原則。香港《商標條例》主要對已註冊商標給予保護,《商標條例》第十條規定,“註冊商標屬一項藉將有關商標根據本條例註冊而取得的財產權利。註冊商標的擁有人具有本條例所規定的權利,並有權享有本條例所規定的補救。”如果已註冊商標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被他人擅自使用,商標擁有者可以直接提出商標侵權訴訟。
2、
使用在先原則和申請在先原則。《商標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未註冊商標的所有人如果在某註冊商標的首次使用日期或註冊日期之前已在香港持續使用該未註冊的商標,則該使用不侵犯該註冊商標。”表明香港保護未註冊商標使用在先的權利。《商標條例》第十三條還規定了申請商標與在先商標或其他在先權利具有善意共存使用情形或因其他特殊情況商標註冊時合理的,註冊官或法院不能阻止商標登記,但應受到其認為適合施加的限制或條件的約束。
3、
普通法對經過持續使用的但未註冊的商標給予保護。如果未註冊商標被他人擅自使用,只能依據普通法提出仿冒訴訟。這種情況下,先需要證明被仿冒商標有一定的知名度或商譽,公眾被誤導或產生混淆,對商譽造成損害。
四、 商標的保護對象
在香港,商標可以由文字(包括個人姓名)、征示、設計式樣、字母、字樣、數字、圖形要素、顏色、聲音、氣味、貨品的形狀或其包裝,以及上述標誌的任何組合所構成。此外,證明商標、集體商標及防禦商標也受香港商標條例保護。
1、 申請人的姓名、地址及國籍/公司名稱,註冊地址和國家;
2、 清晰的商標圖樣文件;
3、 供送達文件的香港地址;
4、 如商標包含外文,需提供讀音及翻譯;
5、 優先權聲明,如有優先權的要求。
在申請順利的情況下,由知識產權署接獲申請至批準商標註冊需時約6-9個月。其中,從提交香港商標註冊申請到知識產權署發出審查報告通常需時約3-6個月,公告期為3個月。註冊證書將在公告期結束後約2星期內發出。
香港商標註冊從申請日起10年有效,每10年可以續期一次。有效期屆滿後,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在期滿後的6個月的寬展期內提出,但須繳納逾期費用。寬展期滿後仍未提出續展申請的,知識產權署將刪除該註冊商標。在此情況下,恢復註冊及續期的要求需要在刪除日期起計的6個月內做出,並須繳付恢復及續期費用。
如果一個註冊商標在一段至少3年的連續期間內,該商標的擁有人或其受權人沒有在香港正式地在其註冊的貨品或服務上使用該商標,任何人有權申請撤銷該商標的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