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所得應計入台灣營利事業的基本所得額
問: |
那些臺灣免稅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的基本所得額? |
答: |
1.證券、期貨交易所得。
2.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所得。 3.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證券業務之所得。但不包括對台灣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辦理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4第1項各款業務之所得。 4.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之所得。但不包括其資金在台灣境內運用所生之所得。 5.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制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重要投資事業及重要科技事業、營運總部、參與交通建設及公共建設而受獎勵之民間機構、科學工業及因受讓設備或應用軟件而續用、因合並而繼受租稅優惠等所適用之(5年)免稅所得。 6.知識產權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金額。 7.增雇台灣員工之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 8.增雇24歲以下台灣員工與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之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 |
問: |
臺灣營利事業發生的證券(期貨)交易損失是否可以扣除? |
答: |
最低稅負制施行後發生並經稽征機關核定之證券(期貨)交易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於計算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時,先行扣除。扣除之順序,應按損失發生年度順序,逐年依序扣除。 |
問: |
臺灣營利事業的一般所得稅額如何計算? |
答: |
營利事業之一般所得稅額,為營利事業當年度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減除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後之余額。 一般所得稅額=結算申報之應納稅額-結算申報之投資抵減稅額 |
問: |
臺灣一般所得稅額與基本稅額之關連為何? |
答: |
營利事業計算之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該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繳納之所得稅,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計算認定。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其應繳納之所得稅,除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計算認定外,應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認定。前述差額,不得以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減除之。 |
問: |
臺灣未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會受到什麽處罰? |
答: |
1.已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但有漏報或短報導致短漏稅額之情事者,將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款。 2.未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而經稽征機關調查者,發現有應課稅之金額者,除依規定補征外,應按補征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