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
請問陸資的認定資格為甚麽呢?
|
答:
|
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本辦法規定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前項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對於第三地區之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
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
|
二、
|
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控制能力 包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
1.
|
與其他投資人約定下,具超過半數之有表決權股份之能力
|
|
2.
|
依法令或契約約定,可操控公司之財務、營運及人事方針
|
|
3.
|
有權任免董事會或其他可決定公司營運方針之組織超過半數之 主要成員,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或其他可決定公司營運方針之組織
|
|
4.
|
有權主導董事會或其他可決定公司營運方針之組織超過半數之 投票權,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或其他可決定公司營運方針之組織。
|
|
問:
|
請問陸資的出資種類有限制嗎?
|
答:
|
出資之種類,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
|
現金。
|
二、
|
自用機器設備或原料。
|
三、
|
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專門技術或其他知識產權。
|
四、
|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
|
|
問:
|
請問投資申請有特別限制嗎?
|
答:
|
投資人所為投資之申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限制或禁止之。其投資之經營有下列情事之ㄧ者,得撤銷或廢止其投資:
一、
|
經濟上具有獨占、寡占或壟斷性地位。
|
二、
|
政治、社會、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
|
三、
|
對國內經濟發展或金融穩定有不利影響。
|
|
問:
|
請問投資人身分有特別限制嗎?
|
答:
|
投資人為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投資之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者,主管機關應限制其來臺投資。
|
問:
|
請問實收資本額有上限限制嗎?
|
答:
|
沒有,但建議資本額需至少可以支付註冊首年的各項開支,且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陸資投資事業,應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六個月內,檢具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股東名簿及其他指定數據,報主管機關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