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資金借貸涉稅問題
問: |
企業與非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
答: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借款合同的立合同人為納稅義務人。“借款合同”的範圍是指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與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如果企業與非金融機構如集團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則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
問: |
簽訂借款展期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
答: |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七條規定,對辦理借款展期業務使用的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憑證,按信貸制度規定僅載明延期還款事項的,可暫不貼花。 因此,企業簽訂展期借款合同無須按照原借款合同金額再次繳納印花稅。 |
問: |
企業支付的與利息相關的服務費涉及的進項稅額可抵扣嗎? |
答: |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企業購進的貸款服務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根據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四)項規定,企業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因此,企業支付的利息即使取得了金融機構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能抵扣,應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
問: |
企業統借統還業務涉及的利息收入均可以免征增值稅嗎? |
答: |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十九項規定: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稅;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因此,如果統借方集團公司業向子公司收取利息的利率高於其向金融機構借款或者對外發行債券等支付的利率,集團公司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收入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
問: |
企業集團內單位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嗎? |
答: |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第三條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 |
問: |
利息收入是以實際取得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嗎? |
答: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繳納企業所得稅。 |
問: |
企業可以按照收付實現制將財務費用稅前列支扣除嗎? |
答: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因此,企業即使已一次性支付利息費用,亦應在借款期限之間將利息費用進行分攤,不可以在支付的當期全額稅前列支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