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調整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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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告中對於首次取得工資、薪金的居民個人預扣預繳方法有何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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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一個納稅年度內首次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時,可扣除從年初開始計算的累計減除費用。如,某應屆畢業生 7月大學畢業後參加工作,公司在計算7月薪資應扣應繳個人所得稅時,可減除費用為7個月乘以5,000元/月,即35,000元。 |
問: |
本次公告中對於學生實習取得的勞務報酬預扣預繳方法有何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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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告中明確,正在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學生因實習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的,扣繳義務人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時,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18年第61號)規定的累計預扣法計算並預扣預繳稅款。如,某在校學生 7月在甲公司實習後獲得勞務報酬3,000元,根據新政策,他的7月當期預扣預繳額為: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5000-5000)×預扣率-速算扣除數-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0。 |
問: |
如按照新規定計算學生的勞務工資預扣預繳額,他是否需要再進行年度匯算清繳? |
答: |
以上述在校學生為例,7月工資無需預繳稅款,如本納稅年度內無再其他綜合所得,則該年度該同學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也無需再辦理年度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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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如符合本次公告的相關規定,如何適用新的預扣預繳方法? |
答: |
符合本公告規定並可按相關條款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應當及時向扣繳義務人申明並如實提供相關證明資料或承諾書,並對資料及承諾書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相關資料原件或復印件需留存備查。 |
問: |
本公告的具體實施時間為何? |
答: |
《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就業或者實習的納稅人,如存在多預繳個人所得稅的,仍在次年辦理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時申請退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