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關於競業限制的法律規定
問: |
什麽是競業限制? |
答: |
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單位任職,或者自己生產、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
問: |
競業限制適用的主體有哪些? |
答: |
中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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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哪些競業行為可以被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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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規定,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禁止勞動者從事的行為包括: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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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競業限制的期限最長是多久? |
答: |
根據中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競業限制不得超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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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可否約定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已包含在工資薪酬內? |
答: |
不可以。中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了給予勞動者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只能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的競業限制期限內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