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綜合所得稅的常見問題06
問: |
在台灣典價及押租金計算租賃收入的標準如何? |
答: |
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財產出租有收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的話,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都要把這筆款項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租賃收入。(2019年度利率以年息1.04 %計算。) |
問: |
在台灣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使用,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
答: |
房屋無償借給他人作營業使用,或給醫師、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使用或住家用,它的課稅規定分下面2點來說明: 把房屋借給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雖然是無償借用,仍然要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申報綜合所得稅。上面所說的「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 把房屋無償借給不是營業或執行業務者的其他個人作住家使用,要提出雙方當事人訂立的無償借用契約,這份契約必須經過雙方當事人以外的2個人證明確實是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規定辦理公證,否則應該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申報綜合所得稅。 |
問: |
台灣股東以自有房屋無償供公司使用,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
答: |
公司股東把自己所有的房屋供公司使用,雖然沒有收租金或押金,但是依所得稅法規定,仍然要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申報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條文中所說的「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 |
問: |
台灣房屋出租約定的租金,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時,如何課徵綜合所得稅? |
答: |
房屋出租約定的租金,顯然比當地一般租金還低,國稅局可以參考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上面所說「當地一般租金」,係由國稅局查明後報經財政部核定的租金,計算方式是這樣的:如果是供住家使用,則把房屋評定現值乘以財政部核定的比率,就是全年的當地一般租金;至非住家使用,則按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之「年度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當地一般租金,再減除43%必要費用,就是租賃所得。 |
問: |
適用台灣住宅法之租賃所得,如何課徵所得稅? |
答: |
將住宅出租予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接受各項租金補貼者或符合同法第23條規定的單位供社會住宅使用,於住宅出租期間取得的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在1萬元以內部分,免稅;超過1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減除該部分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租賃所得。該必要損耗及費用可逐項舉證申報,如不逐項舉證申報,必要費用標準為應稅租金收入的43%;但出租符合同法第23條規定的單位供社會住宅使用,必要費用標準為應稅租金收入的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