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港元上市產品的成交單據在加蓋印花安排上的常見問題
問: |
我是否可利用非港元上市產品的成交單據此文件加蓋印花? |
答: |
不可以。即使該上市產品是以港元以外的貨幣作面值,在成交單據上的印花稅款額仍須以港元顯示及印記指定的記項,該指定記項為:“本公司證實已/將付印花稅予香港聯合交易所。如交易金額為外幣,印花稅將按交易金額以《印花稅條例》(第117章)訂明的匯率折算為港幣的金額計算。”。 |
問: |
如何在非港元上市產品的成交單據印記上述所提及的指定的記項? |
答: |
只須將記項顯示在成交單據上,內容只要是清晰可見及易於識別為有關人士所加上即可。 |
問: |
經由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向印花稅署繳付印花稅的上市香港證劵,在加蓋印花上有什麼規定? |
答: |
相關的成交單據須符合以下規定,才會被視為已加蓋印花: 印上以港元為印花稅款額;及 印上一項記項,表示印花稅款經已或將會透過認可交易繳付。 |
問: |
如何計算非港元上市產品的印花稅? |
答: |
如代價款額是以港元以外的貨幣結算,則應使用香港金融管理局所提供的匯率,將其兌換成港元,再按每張售賣或購買單據所示的代價款額的0.1%來計算印花稅。 |
問: |
如何確定計算印花稅的匯率? |
答: |
按成交單據訂立當日開市時,由金融管理專員所釐定的有關貨幣的電匯買入價作為其匯率,若果當日是星期日或公眾假期,則為緊接該日的上一個營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