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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台灣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及變更常見問題(15) - 董事會

答案
問: 董事會決議方法為何?
答: 普通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特別決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問: 董事會或股東會議紀錄之「主席」與「紀錄」可為同一人嗎?
答:
按公司法第208條規定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股東會及董事會的主席應為董事長。至於股東會和董事會的紀錄可否由同一人為之,公司法並無限制規定。

問: 可不可以解除董事競業?
答: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時,應於「事前」「個別」向股東會說明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許可(86年8月20經商字第8621697號函釋)。

問: 董事可以競業嗎?
答:
董事之利益與公司之利益產生衝突,將導致董事未忠實履行自己的職責,董事如果另外經營同類業務,可能損及公司的利益,但董事於於股東會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公司法第209條)。

問:
董事會之出席董事應如何計算?
答:
公司法對於董事會之決議,規定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而在特別決議的情形下,則係「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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