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 – 董事的罷免
問: |
如何罷免董事? |
答: |
除了自願辭任外,公司可藉在成員大會上通過的普通決議,在某董事任期屆滿前,罷免某名董事,不論公司章程細則或公司與董事之間的協議有任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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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如上所述,是否有任何例外? |
答: |
有的,如有關公司屬私人公司,上述情況並不適用於授權罷免一名已自1984 年 8 月 31 日起任終身職的董事。 |
問: |
什麽是特別通知? |
答: |
特別通知適用於提出動議去罷免董事或委任任何人替代該名遭罷免的董事。 特別通知需由成員向公司發出動議,並最前於會議前的 28 日發出,否則該決議無效。有關公司須 ( 如切實可行的話 ) 於接獲罷免董事的決議的通知時,按發出該通知的同樣方式,向其他成員發出該決議的通知。 |
問: |
公司需要就有關罷免發出通知給被罷免的董事嗎? |
答: |
公司如根據第 462(4) 條接獲罷免董事的決議的通知,須立即將該通知的文本,送交有關董事。 |
問: |
董事有權利去抗議該罷免嗎? |
答: |
有關董事 ( 不論是否有關公司的成員 ) 有權出席在表決上述決議的會議上及要求公司傳閱及讀出其書面申述等。 |
問: |
如何通過於會議上普通決議? |
答: |
普通決議是指獲過過半數票出席的公司成員( 或某擁有投票權的類別成員 )通過的成員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