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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關於個人股權轉讓的相關問答(一)

答案
問:
個人轉讓股權的股權是指什麽?
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自然人股東投資於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或組織的股權或股份。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

問:
股權轉讓包括哪些情形?
答:
  1. 出售股權;
  2. 公司回購股權;
  3. 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並向投資者發售;
  4. 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
  5. 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
  6. 以股權抵償債務;
  7. 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以上情形,股權已經發生了實質上的轉移,而且轉讓方也相應獲取了報酬或免除了責任,因此都應當屬於股權轉讓行為,個人取得所得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
個人轉讓股權涉稅業務中,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是誰?扣繳義務人是誰?
答: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受讓方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均應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認真履行扣繳稅款義務。

問: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被投資企業在個人轉讓股權過程中需要履行哪些義務?
答:
  1. 事先報告義務:扣繳義務人應於股權轉讓相關協議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將股權轉讓的有關情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被投資企業應在董事會或股東會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與股權變動事項相關的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會議紀要等資料。
  2. 納稅申報義務:在股權轉讓行為發生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 事後報告義務:被投資企業發生個人股東或股東所持股權變動的,應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含有股東變動信息的《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A表)》及股東變更情況說明。

問:
股權轉讓的納稅地點如何確認?
答: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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