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直接投資外匯管理的相關問答(二)
問: |
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的累計金額有限制嗎? |
答: |
外匯指定銀行為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的累計金額,不得超過該境內機構事先已經外匯局在相關業務系統中登記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資金總額。
|
問: |
進行境外直接投資的國家屬於外匯管制國家應該怎麽辦? |
答: |
境內機構在外匯管制國家或地區投資的,可按規定在其他非外匯管制國家或地區開立專用外匯賬戶,用於與該項投資相關外匯資金的收付。 |
問: |
進行境外直接投資之前需要先辦理什麽? |
答: |
相關市場主體可自行選擇註冊地銀行辦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完成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後,方可辦理後續直接投資相關賬戶開立、資金匯兌等業務(含利潤、紅利匯出或匯回)。 |
問: |
什麽情況下需要變更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 |
答: |
已登記的境外企業發生名稱、經營期限、合資合作夥伴及合資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變更,或發生增資、減資、股權轉讓或置換、合並或分立等情況,境內機構應在上述變更情況發生之日起60天內,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變更手續。 |
問: |
什麽情況下需要註銷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 |
答: |
境內機構持有的境外企業股權因轉股、破產、解散、清算、經營期滿等原因註銷的,境內機構應在取得相關證明材料之日起60天內,辦理註銷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