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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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如果與企業發生爭議,是否可以受勞動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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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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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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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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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的員工如在工作中因工受到傷害,企業是否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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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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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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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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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員工是否可以享受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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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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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專案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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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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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達到退休年齡,但基本養老保險累計未滿15年,企業是否必須為其繼續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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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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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有以下四種方法可選: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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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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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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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繳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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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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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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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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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一次性取出個人帳戶儲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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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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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到退休年齡後被解聘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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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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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與企業不再具有勞動關係後,企業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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