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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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營利事業給付執行業務者之執行業務報酬並依法扣繳所得稅款後倒閉,所得人應如何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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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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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對於營利事業給付其執行業務報酬並依法扣繳所得稅款後,嗣因該營利事業於年度進行中倒閉,負責人行方不明,致其無法取具扣繳憑單時,可參考台財稅第33156號函,由執行業務者補報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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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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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儲蓄免扣證」如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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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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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不論其戶籍地址設在何處,可以帶本人和配偶的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和印章,到任一國稅局總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核發「儲蓄免扣證」,一份免扣證可以連續使用,不用每年換新,等到這張免扣證不夠填寫的時候,再拿舊證及身分證正本或戶口名簿至任一國稅局總局及所屬分局或稽徵所、服務處換發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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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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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儲蓄免扣證適用的範圍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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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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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免扣證適用的範圍有下面兩種: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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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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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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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性質信託資金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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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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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國內個人股東於1998年及以前年度取得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符合緩課所得稅的股票股利,於1999年以後移轉課稅者,得否適用新台幣27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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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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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台灣境內居住者的個人股東,於1998年及以前年度取得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的公司,以未分配盈餘轉增資所發行的記名股票股利且符合緩課規定者,其於1999年及以後年度轉讓,應列入轉讓年度的所得課稅,但仍得適用個人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新台幣270,000元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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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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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台灣最低稅負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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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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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稅負制係為使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之稅負甚至不用繳稅的公司或高所得個人,都能繳納最基本稅額的一種稅制。目的在於使有能力納稅者,對國家財政均有基本的貢獻,以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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