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會計的法定交接義務
一、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範》,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二、 交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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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接前的準備工作
(1) 整理應移交的資料及未了事項
(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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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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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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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登記完畢,並在最後一筆餘額後加蓋經辦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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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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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好應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寫出書面說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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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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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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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接時的工作要求
(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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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會計帳簿有關記錄進行點交。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會計帳簿記錄保持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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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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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註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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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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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存款帳戶餘額要與銀行對帳單核對,如不一致,應當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帳戶餘額要與總帳有關帳戶餘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帳戶的餘額,與實物核對相符,或者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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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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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數據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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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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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交接,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可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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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接後有關事宜
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者蓋章,並應在移交清冊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的職務及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帳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帳,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三、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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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人員交接時應制定交接工作進度表及交接清單,避免交接人獨立處理各類業務或僅在離職的最後一天簡單交接各類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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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稅人員及財務負責人離職時,必須要辦理稅務登記中辦稅人員和財務負責人的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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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機構負責人移交時,應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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