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金的稅收優惠
香港稅務局於2019年發布了《2019年稅務(豁免基金繳付利得稅)(修訂)條例》。這一新的條例已於2019年4月1日起生效,取代了以往分別適用於境外基金、境外私募股權基金和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稅收豁免。
香港有別於新加坡根據基金種類而設有的稅收優惠政策,根據上述新修訂條例,在2019/20及其後的課稅年度,將香港稅務豁免延伸至所有基金。如基金符合以下三項條件,則可獲豁免繳付香港利得稅,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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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實體須 符合《稅務條例》所涵義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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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所產生的利潤是得自以下來源:╴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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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格交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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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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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交易(即附帶於進行合資格交易的交易,此豁免的部份以總淨收益的5%為上限);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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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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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基金是開放式基金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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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某課稅年度內的所有時間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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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合資格交易是透過指明人士在香港進行、或是由指明人士安排在香港進行(指明人士當中包括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或註冊進行這些交易的法團及認可的財務機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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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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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基金屬合資格的投資基金(基金應有超過4名外部投資者,且外部投資者對基金的資本認繳超過基金總規模的90%,但基金不可把多於30%的基金淨收益分配予發起人或其關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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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業務經理/實體於香港的稅收待遇
與新加坡不同,香港沒有為投資/基金經理提供具體的稅務優惠待遇。不過,香港根據利潤來源地的原則來徵稅。在香港,只有由自己或代理人在港從事貿易或業務而產生或獲得的利潤,才需在港繳稅。換言之,即在香港以外地區經營業務的人,其利潤將不需繳納香港利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