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第13CA條款 |
第13R條款 |
第13X條款 |
基金的形式 |
公司、信託或者個人 |
在新加坡註冊的公司 |
公司、信託和有限合夥 |
基金所在地 |
非新加坡納稅居民,在新加坡沒有業務 |
必須是新加坡納稅居民 |
無限制,可以是離岸或者在岸 |
基金經理 |
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註冊,或持有CMS執照 |
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註冊,或持有CMS執照 |
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註冊,或持有CMS執照 |
額外要求 |
無 |
至少每年新幣20萬元的商業支出,使用新加坡本地的基金管理人,批准後投資策略不得改變 |
最低基金規模為新幣5000萬元,每年至少新幣20萬元本地商業支出,如果基金是在新加坡註冊的常住公司,則需使用新加坡的基金管理人,批准後投資策略不得改變 |
投資人 |
不符合資格的投資者(即在基金中投資超過一定比例的新加坡非個人)將須向稅務局支付罰款 |
不符合資格的投資者(即在基金中投資超過一定比例的新加坡非個人)將須向稅務局支付罰款 |
無限制 |
批准要求 |
無要求 |
需經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批准 |
需經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批准 |
獨特的特性 |
毋須經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批准 |
新加坡稅務居民,可享受新加坡雙重免稅條約網絡 |
可以是在岸或者離岸基金,形式靈活,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有限合夥 |
免責聲明 本文所及之內容和觀點僅為一般資訊分享,不構成對任何人的任何專業建議,啓源不對因信賴本文所及之內容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