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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即終止嗎?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即終止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則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這兩項規定看上去似乎自相矛盾,事實上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對於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情況下,勞動合同是否終止確實存在不同理解。

第一種觀點認為,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以勞動者是否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為標準來判斷勞動合同是否終止。

第二種觀點則認為,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只要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即終止,無論其是否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例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若干意見》(粵高法發【2018】2號)第十六條明確規定了「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已經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關係終止」。

縱觀中國各地法院公佈的判例,既有支持第一種觀點的也有支持第二種觀點的。但仔細研究其中涉及的審判依據和理由,顯然第二種觀點更為合理且合法。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但同時該條第(六)項也規定了,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勞動合同終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系由國務院頒佈的行政法規,該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了,勞動者達到法定退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即,只要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無論其是否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均產生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律效果。該規定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項的授權作出的,並不存在與上位法相牴觸的問題。

綜上所述,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與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均屬於中國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二者是並列關係,並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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