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越南《勞動法》的規定,越南的勞動合同包括兩種類型,即:
(1)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限不超過36個月)。外籍僱員的勞動合同期限則以其工作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為準,最長不超過2年。
僱主最多只能與員工簽訂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2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後,如該名員工繼續為該僱主工作,則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後,如該名員工繼續為該僱主工作,僱主未在合同到期後30日內與該名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視為僱主與該僱員訂立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個工作崗位只允許有一次試用期,越南《勞動法》對試用期的規定如下:
(1)企業高管工作崗位的試用期不超過180天
(2)要求具備大專以上學歷的工作崗位試用期不超過60天
(3)要求具備職業資格證書的工作崗位試用期不超過30天
(4)其他類型工作崗位的試用期不超6個工作日
試用期的薪資應不低於正式錄用後薪資的85%。試用期內的員工不強制繳納社會保險。
僱主有權在下列情形下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多次未能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
(2)員工生病或發生事故,並連續6-12個月或超過合同一半期限接受治療後,仍無法工作;
(3)因自然災害、火災、重大疫情、敵情、搬遷、主管機關要求縮編或其他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僱主用盡所有可能的方法後仍必須裁員;
(4)員工未在勞動合同臨時中止期限屆滿後到工作場所報到;
(5)員工在未能提供任何正當理由的情況下,至少連續5個工作日曠工;
(6)員工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未能提供真實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別、教育水平、健康狀況等有關信息,導致聘用受到影響。
僱主在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時,須提前通知員工:
(1)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至少提前45天;
(2)12個月至36個月的勞動合同,至少提前30天;
(3)12個月以下的勞動合同,至少提前3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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