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北京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註銷登記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表機構”),是指外國企業依照有關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與該外國企業業務有關的非營利性活動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
一、 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國企業應當在下列事項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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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企業撤銷代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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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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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機構駐在期限屆滿不再繼續從事業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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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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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企業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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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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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機構依法被撤銷批準或者責令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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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外國企業申請代表機構註銷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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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機構註銷登記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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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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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機構稅務登記註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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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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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外匯部門出具的相關事宜已清理完結或者該代表機構未辦理相關手續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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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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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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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註銷登記的決定。作出準予註銷決定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出具準予註銷通知書,並收繳登記證和代表證;作出不予註銷登記決定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註銷登記駁回通知書,並說明不予註銷登記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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