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外,在越南商業實體及組織任職的外籍人士,應按照專家、管理人員或技術人員類別,在當地申請工作證。
擬聘用外籍員工的商業實體及組織,應在為有關外籍人士申請工作證前,向有關政府部門提交申請書,具體說明有關職務聘用外籍人士的需求。前述申請應在外籍人士開始在越南工作的預計日期前至少30天提交。
在獲得外籍員工招聘許可後,僱主方可為外籍員工申請工作證。工作證申請應在外籍人士開始在越南工作的預計日期前至少15天提交。
首次簽發的工作證有效期最長為2年,到期前可依法申請延期1次,延期後的有效期同為2年。延期的工作證到期後,如繼續聘用,則須再申請一個新的工作證。
以下情形可豁免工作證申請:
- 外籍人士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所有者或出資人,且其出資額為30億越南盾以上。
- 外籍人士為專家、經理、行政總裁或技術人員,每次入境工作時間不超過30天,且一年不超過3次。
- 入境提供服務不滿3個月的外籍人士。
- 外籍人士為越南公民的配偶。
持有越南政府部門簽發的有效工作證的外籍人士,可向越南公安部門出入境管理處申請核發暫住證。暫住證的有效期與工作證的有效期一致,最長為2年。持有暫住證的外籍人士在居留有效期間,進出越南無需申請簽證。
免責聲明 本文所及之內容和觀點僅為一般資訊分享,不構成對任何人的任何專業建議,啓源不對因信賴本文所及之內容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