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資者由境外匯入資本金後,外商投資企業應及時到銀行櫃枱辦理貨幣出資入賬登記。辦理完貨幣出資入賬登記後匯入的資本金方能正常使用(包括但不限於結匯、付匯、境內劃轉)。
外商投資企業在收到其境外投資者匯入的外匯資本金後可依據實際經營需要向銀行申請意願結匯或選擇在有支付需求時結匯。銀行按照支付結匯原則為企業辦理每一筆結匯業務時,會要求企業提供相應的合同、費用發票等憑證以審核企業結匯資金使用的真實性與合規性。企業以備用金名義使用資本金時,銀行可不要求其提供前述真實性證明材料。但企業每月備用金支付累計金額不得超過等值10萬美元。
根據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資本金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不得用於以下用途:
- 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企業經營範圍之外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
-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證券投資;
- 不得用於向非關聯企業發放貸款,經營範圍明確許可的情形除外;
- 不得用於建設、購買非自用房地產(房地產企業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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