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薪俸稅 – 應納稅入息清單
任何人士如在任何課稅年度獲得來自香港的已收取或應收取入息,不論付款地點在那裏,均須在該課稅年度就該等入息繳納薪俸稅。
「入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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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受雇工作(全職、兼職或散工形式)、擔任任何職位或收取前雇主的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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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所擔任的職位或受雇工作的關系在香港提供服務所得的入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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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稅務條例》第9A條所載,按某些協議下給予服務公司的報酬。
以下為應納稅入息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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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金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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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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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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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發薪金、退休或終止服務時的獎賞或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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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2012年4月1日或以後累算根據雇傭合約的明訂條款或根據《雇傭條例》(第57章)第7條累算的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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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以現金支付、可兌換現金或有金錢價值的額外賞賜,例如:贈送汽車、股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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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費福利(即雇主就閣下的子女的教育直接或間接支付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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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有關年度內閣下根據聘請合約應得的花紅,不論該筆款項是何時支付,均須填報。已在往年的報稅表內填報的花紅,則無須再行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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膳食、交通、傭工、房屋及生活費等現金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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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股份認購權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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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雇或擔任職位而得到任何股份或股額獎賞,是應課繳薪俸稅的額外賞賜,一般情況下,須在得到股份或股額獎賞的課稅年度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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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筆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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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閣下在香港的受雇工作或任務或閣下在香港提供的服務從非香港公司獲得的入息,不論該入息在香港或其他地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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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雇主支付的薪俸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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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雇主支付或付還閣下的個人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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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雇主或其他人士給予的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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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在提供度假旅程利益所支付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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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退休計劃收取的款項。
數據來源:香港稅務局網頁
- https://www.ird.gov.hk/chi/pdf/bir60_st_c.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