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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薪俸稅 – 個人進修開支扣除

香港薪俸稅 – 個人進修開支扣除

根據香港的<<稅務條例>>第12(1)(e)條,訂明納稅人若符合以下條件,便可在薪俸稅下申索扣除個人進修開支:

  • 該費用是支付給獲香港稅務局批准的機構,例如大學﹑大學學院或工業學院等;
  • 該費用包括課程及相關考試費用,而該課程是用以取得或維持現在或將來受僱工作所需資格;及
  • 該費用並不包括由僱主或其他人士發還的款項。

閣下的實際個人進修開支應在付款的課稅年度申請扣除。如修讀課程的年度有別於付款的年度,你須在支付費用的課稅年度申請扣除。2013/14至2016/17課稅年度可扣除的個人進修開支最高限額為80,000港元。自2017/18 課稅年度起,個人進修開支的最高扣除額,由80,000港元增加至 100,000港元。

即使閣下沒有報讀課稅,但為取得或維持在受僱工作中需要的資格而參加考試,那閣下所支付的考試費亦可獲扣除。

一般興趣班如駕校﹑烹飪班﹑宗教研討會不屬於與受僱工作有關的課程,是不可申索扣除。

如閣下欲申索個人進修開支扣除,只須在有關的課稅年度填寫閣下的個別人士報稅表第4.3部分即可。如閣下未有在有關的課稅年度的個別人士報稅表內作出申請,只要不超過以下所述期限都可以書面形式向評稅主任提出相關修訂:有關課稅年度結束後六年內或有關課稅年度評稅通知書發出後六個月內,以期限較後者為準,並詳述有關的遺漏和提供有關的佐證文件以證明閣下需更正的資料。

資料來源:香港稅務局網頁
- https://www.gov.hk/tc/residents/taxes/salaries/allowances/deductions/selfeducation.htm
- https://www.ird.gov.hk/chi/faq/see.htm
- https://www.ird.gov.hk/chi/faq/ctr.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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