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的期限長短取決於勞動合同的期限,具體規定如下:
- 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
- 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 勞動合同期限3年以上或者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根據中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屆滿後不得延長。在續簽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也不得設置新的試用期。
中國的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有法定的事由。根據中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只能依據下列八項事由解除勞動合同:
- 員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 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 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 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員工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 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 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
-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註:依據最後二項事由解除勞動合同的,須支付法定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依據上述事由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須提供相應的有效證明文件。否則,用人單位將可能面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
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因此,自員工入職之日起,用人單位即應為其繳納法定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免責聲明 本文所及之內容和觀點僅為一般資訊分享,不構成對任何人的任何專業建議,啓源不對因信賴本文所及之內容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