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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關於孕期、產期及哺乳期的特別規定

中國關於孕期、產期及哺乳期的特別規定

一、  產假

中國法定的產假天數為98天,在此基礎上女員工還可根據所在地的地方政策規定享受額外的生育獎勵假。例如:北京市及上海市可享受額外60天的生育獎勵假,廣東省可享受額外80天的生育獎勵假。三地可享受的正常產假天數如下:
  1. 北京市:98 +60 =158天
  2. 上海市:98 +60 =158天
  3. 廣東省:98 +80 =178天

如生育時難產,則增加30天產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產假。

二、  陪產假

中國並未對陪產假作出統一的立法規定。陪產假的具體天數由各省市自行規定。例如,北京市規定的陪產假為15天,上海市規定的陪產假為10天,廣東省規定的陪產假為15天。

三、  流產產假

根據中國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女員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可享受15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則可享受42天的產假。

四、  孕期、產期及哺乳期終止勞動合同

一般情況下,中國法律禁止用人單位在女員工孕期、產期或哺乳期(持續至嬰兒滿1周歲)期間單方面解除其勞動合同。唯一的例外情形是,該名員工可因其不當行為而被單方面解僱。

根據中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包括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國法律還禁止用人單位在女員工孕期、產期或哺乳期期間終止其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勞動合同期限應順延至該名女員工哺乳期結束。

五、  孕期及哺乳期員工的特別待遇

根據中國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用人單位應為孕期及哺乳期的員工提供特別待遇,例如:
  1. 女員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2.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員工,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3.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員工,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4. 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員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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