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稅種 |
風險要素 |
具體稅收風險描述 |
風險易發行業 |
1 |
增值稅 |
稅率稅額 |
存在混合銷售或兼營業務,未進行有效區分或將混合銷售作為兼營。 |
所有行業 |
2 |
稅率稅額 |
生產經營範圍涉及多個稅率,將高稅率經營項目使用低稅率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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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計稅方法 |
同時存在適用簡易計稅和一般計稅方法的業務但未分開核算,計稅方法混淆不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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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計稅依據 |
增值稅申報收入與企業所得稅申報收入差異過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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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計稅依據 |
納稅人將自身產品用於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分配給股東或投資入股、拍賣、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資產等,未視同銷售申報納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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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發票開具 |
未發生經營業務但開具發票,或開具發票與實際經營業務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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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計稅依據 |
當期填報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抵扣進項稅額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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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出口 退(免)稅 |
備案變更 |
出口退(免)稅備案內容發生變化,但未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變更。 |
出口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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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出口收匯 |
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後,在次年申報期截止之日前仍未收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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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計稅依據 |
外貿型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的計稅依據與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金額、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註明的完稅價格或稅收繳款憑證上註明的金額不相符。 |
11 |
出口 退(免)稅 |
計稅依據 |
生產型出口企業申報免抵退稅的計稅依據與出口發票的離岸價(FOB)金額不相符(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除外)。 |
出口企業 |
12 |
企業所得稅 |
計稅依據 |
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支出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支付對象、規定範圍、確認原則等,未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已計提但未實際發生,或者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超過列支限額未作納稅調整。 |
所有行業 |
13 |
計稅依據 |
更正申報以前年度增值稅,未調整對應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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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資格認定 |
錯誤申報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導致享受了不應享受的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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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資格認定 |
錯誤選擇是否屬於國家禁止行業、是否高新企業等導致享受了不應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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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計稅依據 |
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未依照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內稅前扣除,超出部分未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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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計稅依據 |
納稅人將自身產品用於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分配給股東或投資入股、拍賣、換取其他和個人的非貨幣資產等,未視同銷售申報納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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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計稅依據 |
罰沒支出、贊助支出等不應稅前扣除而進行了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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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計稅依據 |
捐贈支出不滿足規定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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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計稅依據 |
關聯企業成本、投資者或職工的個人支出、離退休福利、對外擔保費用等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成本費用以及各類代繳代付款項(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委託加工代墊運費等)在稅前扣除,未進行納稅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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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個人所得稅 |
徵稅對象 |
發放非任職於本公司的獨立董事報酬,未按勞務報酬所得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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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扣除費用 |
享受了不應享受的專項附加扣除,或上報的扣除信息不真實。 |
23 |
個人所得稅 |
計稅依據 |
自然人投資方股權變更交易發生增值的,在工商部門變更投資方以前未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
所有行業 |
24 |
計稅依據 |
支付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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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扣除費用 |
發放給職工的各類補貼、獎金、購物卡等,未折算價值作為「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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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扣除費用 |
企業為員工繳納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超過允許標準的部分未扣繳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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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房產稅 |
計稅依據 |
納稅人取得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險情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價款未按規定計入房產原值申報繳納房產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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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納稅義務 |
房屋租金收入未申報或未按期申報、未如實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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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徵稅範圍 |
免稅單位將其自用房產用於非免稅用途(出租等)未進行申報繳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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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徵稅對象 |
因房產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納稅義務的,未及時報告修改稅源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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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徵稅對象 |
企業同時存在應稅和減免稅房產,征免界限劃分不清,導致錯誤申報繳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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