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訂最大的亮點是刪除了關於經營基礎和增值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主要投資者應當具有從事或經營相關電信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的要求。但對基礎電信業務,仍保留了外方主要投資者應「在註冊的國家或者地區取得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要求。
根據修訂後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如果只是出資者,不具備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也可以申請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並申請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如這項修訂最終能夠落到實處,將給外國投資者在華投資經營增值電信業務帶來更大的空間。
鑑於中國已逐步放寬並取消了部分外資股比限制,例如,經營類電子商務的外資比例可達100%,本次修訂在原第六條經營基礎電信業務,外方投資者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49%」,以及經營增值電信業務,外方投資者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50%」的原則性規定基礎上,增加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一例外規定,以便與實踐中已放寬或取消的外資股比限制規定保持一致。
本次修訂刪除了關於原《外商投資企業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和《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相關的審批程序,在法規層面確認和落實了「證照分離」改革,簡化並縮短了外商投資電信業務申請流程。外國投資者可先申請公司註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再依法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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