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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薪俸稅 – 長者住宿照顧開支扣除

香港薪俸稅 – 長者住宿照顧開支扣除

如閣下或閣下配偶支付你們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院舍的開支,閣下便可就有關開支申索稅項扣除,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閣下或閣下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有關課稅年度內必須已滿60歲;或有資格根據政府傷殘津貼計劃申請津貼

閣下或閣下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有關課稅年度內是在院舍接受住宿照顧

該支出必須是支付給院舍或任何代該院舍收款的人士

該支出必須是由閣下或閣下配偶在有關課稅年度內支付(扣除由任何人士或機構付還的數額)

有關院舍必須是坐落于香港境內及在香港註冊

獲扣除的款額只包括提供照顧的費用,如住宿、飲食、護理及雜項開支,但由院舍代支付並獲得付還的私人費用或醫藥費,均不獲扣除

只要閣下或閣下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有關課稅年度內年滿60歲,已可就所繳付的長者住宿照顧開支申索稅項扣除,無須按生日前後的日數作出攤分。

每年稅項扣除上限列表如下:

課稅年度

稅項扣除上限 ($)

2013/14

76,000

2014/15 2015/16

80,000

2016/17 2017/18

92,000

2018/19及其後

100,000


凡有多名人士就同一名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支付其在院舍的開支,在現行條例下,只能給予一名申索人,並無將此稅項扣除攤分予不同申索人的條文,故該等人士須就誰人在有關課稅年度申索扣除住宿照顧開支達成協議。如不能達成協議,則無人能獲得該扣除。

如閣下欲申索長者住宿照顧開支扣除,只須在有關的課稅年度填寫閣下的個別人士報稅表第9.4部分即可。如閣下未有在有關的課稅年度的個別人士報稅表內作出申請,只要不超過以下所述期限都可以書面形式向評稅主任提出相關修訂:有關課稅年度結束後六年內或有關課稅年度評稅通知書發出後六個月內,以期限較後者為準,並詳述有關的遺漏和提供有關的佐證文件以證明閣下需更正的資料。

資料來源:香港稅務局網頁
       - https://www.gov.hk/tc/residents/taxes/salaries/allowances/deductions/elderly.htm
       - https://www.ird.gov.hk/chi/faq/ctr.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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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 香港薪俸稅 – 長者住宿照顧開支扣除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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