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的規定,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必須保存適當的會計記錄,每年編制財務報表,並聘請審計師對財務報表進行審計及出具審計師意見。
有關於《公司條例》中對該等規定的條文請參閱本指引之附件一;
有關於香港公司註冊處官網常見問題之財務報告及報表釋義請參閱本指引之附件二。
具體而言,香港公司的董事必須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的規定在每個財政年度結束時編制財務報表。如公司為控股公司,除非該公司是其它公司部分擁有的子公司,且沒有成員要求編制合併報表或所有成員書面同意不編制合併財務報表,否則必須編制合併財務報表.
條例第 380(4)(b) 條要求每家根據條例編制財務報表的公司都必須遵守適用於財務報表的會計準則。條例第 380(8) 條定義“會計準則”為由香港會計師公會(根據《公司(會計準則(指定機構))規例》)發佈或指定的會計準則。
香港會計準則或香港財務報告準則 (HKFRS) 是指由香港會計師公會(HKICPA) 制定的一套會計規則。該框架遵循自2005 年 1 月起在香港應用的財務報告準則 (HKFRS)。香港財務報告準則乃是基於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 下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爲模型而編制。
符合香港《公司條例》(簡稱“條例”)第 359 條規定的標準的公司有資格根據《中小企業財務報告框架》(“ SME-FRF”)和《中小企業財務報告標準》(“SME-FRS”)(修訂版)爲 2014 年 3 月 3 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編制財務報表,並符合資格編制簡化董事報告。這種簡化的報告製度在條例中被稱為“報告豁免”。
下列不屬於經營條例第 359(4) 條所列特定類型業務的公司可以的無需採取任何進一步行動的情況下,即有資格獲得此報告豁免:
- 小型私人公司或小型擔保公司;
- 該公司是一家私人公司,沒有任何附屬公司,也不是另一家香港註冊公司的附屬公司,並且每個財政年度都得到股東的全力支持(第 359(1)(b) 條);
- 該公司是一家合格的私營公司(或一個合格的私營公司集團)並獲得足夠的股東支持(第 359(1)(c) 條和第 359(2)(c)(ii) 條)。
以下類型的公司不符合公司條例下的報告豁免資格,因此不得根據《中小企業財務報告框架》和《中小企業財務報告標準》 編制財務報表:
- 根據香港《銀行業條例》獲授權經營銀行業務的公司;
- 通過貿易或業務方式(銀行業務除外)接受按利息或溢價償還的貸款的公司,但涉及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的條款除外;
- 根據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V 部獲發牌經營受規管業務的公司;或者
- 經營任何保險業務的公司,但不只是作爲代理人。
包含上述業務類型公司的集團也沒有資格獲得報告豁免,因此無法根據《中小企業財務報告框架》和《中小企業財務報告標準》編制合併財務報表。
- 符合條件的私人公司
私人公司不得超過以下任何兩項:
(1)年收入總額 1 億港元
(2)報告期末總資產1億港元
(3)100 名員工
符合上述三項標準的任何其中兩項的私人公司自動獲得報告豁免,可以根據《中小企業財務報告框架》和《中小企業財務報告標準》 編制財務報表其年度財務報告。
如果私人公司不符合上述標準,但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任何一項,經會員批准後,仍有資格按照 《中小企業財務報告框架》和《中小企業財務報告標準》編制其年度財務報表:
(1)年總收入不超過港幣 2 億元
(2)報告期末總資產不超過2億港元
(3)不多於200 名員工
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可以召開成員大會,經由具備至少 75% 的投票權的股東通過一項決議,即公司將屬於本財政年度的報告豁免範圍,並且沒人成員在會議上或以書面形式提出反對。
如果任何成員在會議上或在任何時候通過向公司發出書面通知表示反對,則該决議將被否决,前提是在反對意見所涉及的財政年度結束前至少 6 個月發出書面通知。
或者,公司可以根據第 548(1) 條通過書面决議,該决議可以在不召開會議且無需任何事先通知的情况下通過,屬於報告豁免。當所有符合條件的成員都表示同意時,書面决議即通過(第 556(a)條)。
- 符合條件的私人公司集團
(1)集團中的每家公司都必須滿足小型私人公司或大型“合格”私人公司的規模測試;和
(2)集團的總金額不得超過大型“合格”私營公司的 3 項規模測試中的 2 項。
集團內的所有公司,以及集團的母公司,都必須獲得必要的股東批准(集團內屬於“小型私營公司”類別的子公司除外)。
- 符合條件的擔保公司
小型擔保有限公司的年總收入不得超過2500萬港元。它是一個組:
(1)集團中的每家公司都必須符合小型擔保有限公司的資格;和
(2)集團的年收入總額不得超過 2,500 萬港元。
根據《公司條例》,擔保公司符合上述條件即可獲得報告豁免,不需要另行獲得成員的批准。
下表總結了符合簡化報告條件的各種測試:
標準
小型私人公司或集團
小型擔保公司或集團
較大型私人公司或集團
總收入
不多於港幣一億元
不多於港幣二千五百萬元
不多於港幣二億元
總資產
不多於港幣一億元
不適用
不多於港幣二億元
員工數目
不多於100個員工
不適用
不多於200個員工
成員批准
不需要
不需要
需要(75%股東同意,並且沒有反對)
註 1:必須滿足年總收入、總資產和員工數目三項定量測試中的兩項。
就規模測試而言,年總收入和總資産是在年度財務報表中列示的數據。如果報告期短於或長於一年,則一個財政年度的總收入金額將按比例計算,如同財政年度的長度為 12 個月一樣。
年度總收入總額和總資產總額為消除集團內部交易和結額後之餘額。
僱員人數是報告期內實體所僱用的平均人數(無論是全職還是兼職)。具體計算方法是將每個日曆月末的僱員人數相加得出之總數除以報告期內的月數。
一般來說,一家公司必須連續兩年通過規模測試才能在第三年獲得資格。同樣,一家公司通常必須連續兩年未能通過測試才會於第三年失去資格。然而,前述年限規定不適用於集團收購新子公司當年的財務報表。
獲得豁免的事項如下所列:
- 不要求在董事報告中披露以下內容:
(1)業務審視(第 388(3)(a) 條)
(2)董事在使董事能夠通過收購股份或債券獲得利益的安排中的利益(《公司(董事報告)規例》第 3(3A) 條)。
(3)捐贈(《公司(董事報告)規例》第 4(3) 條)。
(4)董事辭職或拒絕參選連任的理由(《公司(董事報告)規例》第 8(3) 條)。
(5)董事在公司的特定承諾(《公司(董事報告)規例》第 10(7) 條)訂立的重要交易、安排或合同中的重大利益。
- 不要求財務報表“真實和公允”的反應財務狀況(第 380 (7)條)
- 不要求審計師對財務報表是否“真實和公允”反應公司財務狀況發表意見(第 406(1)(b) 條)
- 不要求在財務報表中披露審計師的報酬(第 380(3) 條和附表 4 第 2 部分)
- 根據適用的會計準則(第 381 條第(2)款),可以將子公司排除在合併財務報表之外
- 不要求在財務報表附註中披露董事在公司簽訂的重要交易、安排或合同中的重大利益(《公司(披露董事利益信息)條例》第 23 條)。
如果合資格的公司不根據《中小企業財務報告框架》和《中小企業財務報告標準》 編制財務報表,則它必須編制符合香港會計師公會頒布或指定的另一會計準則體系的財務報表,例如完整的香港財務報告準則。該會計準則,如妥為遵守,旨在使財務報表真實及公允的反應公司財務狀況。
對於在香港登記的外國公司,即非香港公司(俗稱分公司)而言,除了受公司註冊地法律及其章程細則的任何具體規定之限制,這些公司在滿足與條例第359條對香港註冊公司所定相同的要求時,也有資格根據 《中小企業財務報告框架》和《中小企業財務報告標準》(修訂版)編制財務報告。
另,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的實務說明第900項(經修訂):
- 包括非香港法人團體在內的團體有資格獲得報告豁免,因此如果它們符合報告豁免的資格標準,則可以使用中小企業財務報告框架和財務報告準則進行財務報告;和
- 如果所有成員在財政年度結束前書面同意,實體的部分擁有的子公司現在可以免於編制合併財務報表。
條號 |
條文 |
367 |
財政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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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在本條開始實施後的首個財政年度,於其首個會計參照期的首日開始,而終結日期為 —— ( 由 2018 年第 35號第 39 條修訂 ) (a) ( 除 (b) 段另有規定外 ) 該期間的最後一日;或 (b) 董事指明的另一日期,而該另一日期須為該期間終結時之前或之後 7 日內的日期。 ( 由 2018 年第 35 號第 39 條修訂 ) (2) 公司的其後每個財政年度,於緊接對上的財政年度終結後的日期開始,而終結日期為 —— ( 由 2018 年第 35 號第 39 條修訂 ) (a) ( 除 (b) 段另有規定外 ) 緊接用以定出對上的財政年度的會計參照期之後的一個會計參照期的最後一日;或 (b) 董事指明的另一日期,而該另一日期須為該期間終結時之前或之後 7 日內的日期。 ( 由 2018 年第 35 號第 39 條修訂 ) (3) 如企業不是公司,而該企業的章程或設立該企業所根據的法律規定該企業須就某期間 ( 不論該期間是否一年 ) 擬備損益表,則在本條例中提述其財政年度,即提述該期間。 (4) 公司的董事須確使該公司的每一間附屬企業的財政年度,均與該公司的財政年度同步,但如董事認為有良好理由不使該等財政年度同步,則不在此限。 (5) 在本條中 —— 企業 (undertaking) 指 —— (a) 法人團體; (b) 合夥;或 (c) 經營 ( 不論是否為牟利 ) 某行業或業務的不屬法團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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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
公司須備存會計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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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須備存符合第 (2) 及 (3) 款的會計紀錄。 (2) 會計紀錄須足以 —— (a) 顯示及解釋公司的交易; (b) 以合理的準確度,在任何時間披露公司的財務狀況及財務表現;及 (c) 使董事能夠確保財務報表符合本條例。 (3) 會計紀錄尤其須載有 —— (a) 公司所有收支款項的每日記項,及該等收支所關乎的事宜;及 (b) 公司的資產及債務的紀錄。 (4) 如第 (1) 款不就公司的附屬企業而適用,該公司須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確使該附屬企業備存會計紀錄,該等會計紀錄須足以使該公司的董事能夠確保根據第 4 分部第 3次分部須擬備的財務報表符合本條例。 (5) 公司的董事沒有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確保第 (1) 或 (4)款獲遵守,即屬犯罪,可處罰款 $300,000。 (6) 公司的董事故意沒有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確保第 (1) 或(4) 款獲遵守,即屬犯罪,可處罰款 $300,000 及監禁 12個月。
(7) 凡某人被控犯第 (5) 款所訂罪行,如確立該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而又確實相信,有勝任而可靠的人 —— (a) 已獲委以確保第 (1) 或 (4) 款 ( 視屬何情況而定 ) 獲遵守的責任;及 (b) 能夠執行該責任,即屬免責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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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 |
董事須擬備財務報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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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第 (2) 款另有規定外,公司的董事須就每個財政年度擬備符合第 380 及 383 條的報表。 (2) 除第 (3A) 款另有規定外,如在有關的財政年度終結時,公司是控權公司,則董事須以就該財政年度擬備符合第380、 381 及 383 條的綜合報表代替。 (3) 如有以下情況,第 (3A) 款適用 —— ( 由 2018 年第 35 號第 42 條修訂 ) (a) 在有關財政年度終結時,公司是另一法人團體的全資附屬公司; ( 由 2018 年第 35 號第 42 條代替 ) (b) 以下情況 —— (i) 在有關財政年度終結時,公司是另一法人團體的非全資附屬公司; (ii) 在該財政年度終結前最少 6 個月,董事以書面方式告知成員他們擬不就該財政年度擬備綜合報表,而該通知不關乎任何其他財政年度;及 (iii) 直至該財政年度終結前 3 個月的日期,沒有成員藉以下方式回應該通知:向董事提出書面要求,要求就該財政年度擬備綜合報表;或 (c) 以下情況 —— (i) 在有關財政年度終結時,公司是另一法人團體的非全資附屬公司;及 (ii) 在該財政年度終結前,所有成員均以書面同意不就該財政年度擬備綜合報表,而該同意不關最後更新日期經核證文本乎任何其他財政年度。 ( 由 2018 年第 35 號第42 條增補 ) (3A) 如 —— (a) 本款因第 (3)(a) 款而適用 —— 董事須就有關財政年度擬備 —— (i) 符合第 380 及 383 條的報表;或 (ii) 符合第 380、 381 及 383 條的綜合報表;或 (b) 本 款 因 第 (3)(b) 或 (c) 款 而 適 用 —— 董 事 須 就 有關財政年度擬備符合第 380 及 383 條的報表。 (由2018 年第 35 號第 42 條增補 ) (4) 如就根據第 429 條在成員大會上提交公司省覽、根據第430 條送交成員或由該公司以其他方式傳閱、發布或發出的財務報表的文本而言,該公司的董事沒有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確使第 (1)、 (2) 或 (3A) 款獲遵守,有關董事即屬犯罪,可處罰款 $300,000。 (5) 如就根據第 429 條在成員大會上提交公司省覽、根據第430 條送交成員或由該公司以其他方式傳閱、發布或發出的財務報表的文本而言,該公司的董事故意沒有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確使第 (1)、 (2) 或 (3A) 款獲遵守,有關董事即屬犯罪,可處罰款 $300,000 及監禁 12 個月。 (6) 凡某人被控犯第 (4) 款所訂罪行,如確立該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而又確實相信,有勝任而可靠的人 —— (a) 已獲委以確保第 (1)、 (2) 或 (3A) 款 ( 視屬何情況而定 )獲遵守的責任;及 (b) 能夠執行該責任,即屬免責辯護。 ( 由 2018 年第 35 號第 42 條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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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 |
須就每個財政年度委任核數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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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須就公司的每個財政年度委任核數師。 (2) 核數師只可根據本次分部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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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 |
由董事委任首任核數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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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條適用於以下公司 —— (a) 根據本條例組成及註冊的公司;及 (b) 按根據附表 11 或憑藉《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 1 章 )第 23 條具有持續效力的《前身條例》的條文組成及註冊的公司。 (2) 如公司須按照第 610 條,就其首個財政年度舉行周年成員大會,則董事可在該大會之前的任何時間,就該首個財政年度委任該公司的核數師。 (3) 如公司憑藉第 612(1) 或 (2) 條,而無須按照第 610 條就其首個財政年度舉行周年成員大會,則董事可在下一個財政年度的委任期之前的任何時間,就該首個財政年度委任該公司的核數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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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
核數師擬備報告的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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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核數師須就符合以下說明的、由董事擬備的財務報表,擬備一份向成員提交的報告︰在該核數師任內,該報表的文本根據第 429 條在成員大會上提交公司省覽、根據第 430 條送交成員,或由該公司以其他方式傳閱、發布或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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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III) 財務報表及報告 |
11 |
新條例下財務報表的一般規定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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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規定如下:
· 公司的董事須就每個財政年度擬備符合第380及383條規定的財務報表(第379(1)條);
· 如在有關的財政年度終結時,公司是控權公司,則須擬備綜合財務報表而非財務報表,除非該公司是非全資附屬公司,而該公司並沒有成員要求擬備綜合財務報表或所有成員均以書面同意不擬備綜合財務報表(第379(2)、379(3)(b)、(c)及379(3A)(b)條);
· 如有關公司是非全資附屬公司,而該公司並沒有成員要求擬備綜合財務報表或所有成員均以書面同意不擬備綜合財務報表,該公司便須擬備其公司本身的財務報表(第379(1)、379(3)(b)、(c)及379(3A)(b)條);
· 如有關公司是全資附屬公司,該公司須擬備其公司本身的財務報表或綜合財務報表(第379(3)(a)及379(3A)(a)條);
· 除獲准的例外情況外,綜合財務報表須涵蓋公司的所有附屬企業 (第 381條);
· 除非公司在提交報告方面獲豁免,否則財務報表須真實而中肯地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及財務表現 (第380(1)、(2)、(7)條);
· 財務報表須符合: o 附表4的會計披露規定 (第380(3)條); o 香港會計師公會發出或指明適用的會計準則(第357(1)、380(4)條及第622C章《公司(會計準則(訂明團體)規例》);
· 財務報表的附註須載有第622G章《公司(披露董事利益資料)規例》(下稱「第622G章」)所訂明的資料(第383條);及
· 財務報表須經審核(第405條)。
其他規定是有關提交、送交、發布(第429至432及436條)及自發修改財務報表 (第449條及第622F章《公司(修改財務報表及報告)規例》)。 上述規定不適用於不活動公司(第 4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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