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香港的稅務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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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稅務制度簡單且稅率偏低。另外,香港是采用地域來源原則,向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所得的利潤征稅。即只有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才須予以征收利得稅。簡而言之,任何人在香港營商,但其利潤是從香港以外的地方所獲得,則不須在香港就有關利潤繳稅。 香港稅務制度有利於任何國際人士(自然人或企業法人)到香港註冊成立公司,並以離岸經營方式進行所有合法的國際性貿易及商業活動。其離岸經營所獲得的收入均無需繳納香港利得稅,即是離岸經營免稅。 香港稅法一直以來都允許以離岸經營收入免稅的方式經營香港公司,惟香港稅務局仍會謹慎嚴格地審查離岸經營免稅申請,以防止漏稅。 |
2. |
申請離岸收入免稅的條件 綜合香港稅務法例、香港稅務局的稅務指引及法院的歷史案例所作出的歸納分析,香港公司申請離岸收入免稅必須符合下述經營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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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司沒有在香港設立任何辦事處、營業場所或業務機構 (不包括註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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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司的實際管理及控制權,包括董事會,是處於香港以外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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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司所有商業活動在香港以外地方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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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司所有業務上的合同在香港以外地方洽商、議定和執行,以及所有銷售及購貨單據在香港以外地方準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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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司沒有在香港營運倉庫以儲存公司的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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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公司沒有聘用任何職員或委聘任何代理人在香港進行任何商業活動或經營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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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的經營模式完全符合上述條件,則可以考慮申請離岸經營收入免繳香港利得稅。在此離岸營運模式下,即使公司與香港的供貨商及客戶有業務往來或交易,只要該交易不在香港洽談協商及簽署合約,僅在海外透過書信或電子郵件往來聯系即達成交易,這類交易的收入不影響公司適用於離岸經營免稅的方案。 |
3. |
香港與其他稅務管轄區的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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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香港已與多個稅務管轄區簽訂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此避免雙重課稅協定能減少或消除自然人或企業法人因不同的稅務管轄區重叠的征稅權而引致的雙重課稅。 目前,已與香港簽訂了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議的國家包括,中國內地、比利時、盧森堡、泰國及越南。目前香港也在與多個國家 / 地區進行談判協議中,包括,柬埔寨、塞浦路斯、德國及挪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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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須特別註意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當中的兩項條款:【常設機構】 及 【信息交換】。首先,企業需要留意有關條款中常設機構的定義,因為如締約一方的企業透過位於另一締約方的常設機構在該另一方經營業務,其利潤可在該另一方征稅,不過會以該等利潤中可歸因於該常設機構的部分為限。而有關【信息交換】的條款指出雙方主管當局應交換可以預見的與執行避免雙重課稅協議的規定相關的信息,或與執行雙方征收避免雙重課稅協議所涉及的稅種的各自內部法律相關的信息,不過會以根據這些法律征稅與避免雙重課稅協定不相抵觸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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