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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薪俸稅 - 認可慈善捐款

香港薪俸稅 - 認可慈善捐款

納稅人若符合以下若幹條件,其慈善捐款則可申請稅項扣除:

以現金形式捐贈;及

純粹以慈善為目的;及

捐贈給香港<<稅務條例>>第88條所規定而獲豁免繳稅的慈善團體或香港政府作慈善用途;及

捐款總額在有關課稅年度不能少於港幣100元。

一般而言,有關的慈善捐款必須是由納稅人自己申索扣除,唯一例外情況是該慈善捐款是由閣下同住之配偶捐贈,而配偶未就相關慈善捐款申請扣除。在任何情況下,雙方均不能就同一筆慈善捐款申請扣除,但是可申索配偶該筆慈善捐款未曾申請扣除的余數。

扣除額不得超過閣下在有關課稅年度的入息減去可扣除支出及折舊免稅額後或應評稅利潤的35%(自2008/09課稅年度起)。假如閣下有超過一項的入息來源並選擇以個人入息課稅接受評稅,而閣下的認可慈善捐款總額未能在其中一稅項下(例如利得稅)獲得扣除,余數可於個人入息課稅下申索扣除。

如閣下欲申索認可慈善捐款的扣除,只須在有關的課稅年度填寫閣下的個別人士報稅表第4.3部分即可。假如閣下在收到有關評稅通知書時,發覺之前填寫的認可慈善捐款款額有錯誤或遺漏,只要不超過以下所述期限都可以書面形式向評稅主任提出相關修訂:有關課稅年度結束後六年內或有關課稅年度評稅通知書發出後六個月內,以期限較後者為準,並詳述有關的遺漏和提供有關的佐證文件以證明閣下需更正的資料。

數據來源:香港稅務局網頁
- https://www.gov.hk/sc/residents/taxes/salaries/allowances/deductions/approveddonation.htm
- https://www.ird.gov.hk/chs/faq/ctr.htm
- https://www.ird.gov.hk/eng/pdf/dipn3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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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 香港薪俸稅 - 認可慈善捐款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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