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且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鑑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只有一個股東,因此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可以直接通過簽署書面決定來行使股東職權,無需適用《公司法》有關股東會的召集程序、股東表決程序等規定。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
通常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而公司則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但如果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則須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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