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 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 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根據中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根據中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 挪用公司資金;
- 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 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 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 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 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根據中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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