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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司主要職位的職權

中國公司主要職位的職權

根據中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至少要有一名股東、一名執行董事、一名監事及一名法定代表人。前述職位的主要職權在公司法中作出了規定,具體如下:

一、  股

根據中國公司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 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4. 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8.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 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 修改公司章程;
  11.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  執行董事或董事會

根據中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執行董事或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 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三、  監事或監事會

根據中國公司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檢查公司財務;
  2. 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 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 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 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四、  總經理

根據中國公司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 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五、   法定代表人

根據中國公司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總經理擔任,並應依法登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簽字人,對外代表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對公司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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