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律師,即律所的合伙人,其個人所得稅需要按「經營所得」進行計算繳納。
- 在計算經營所得時,合伙人律師本人的工資、薪金不得扣除。
- 收入分成辦法的律師辦案費用不得在律師事務所重複列支。
- 律師個人承擔的按照律師協會規定參加的業務培訓費用,可據實扣除。這裏規定是按照律師協會規定的業務培訓,如果是律師個人自行參加的業務培訓,不能扣除。
- 合夥制律師事務所應將年度經營所得全額作為基數,按出資比例或者事先約定的比例計算各合伙人應分配的所得,據以徵收個人所得稅。
僱員律師,包括專職的律師和兼職的律師,他們從律所取得的收入是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僱員律師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有一個需要特殊考慮的事項,即辦案費支出。該支出在律師事務所有兩種列支方式,一種是按比例扣除,一種是據實扣除。所謂按比例扣除,即取得的分成收入扣除一定比例的辦案費後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這個一定比例的辦案費是各省稅務機關確定的,不超過分成收入的30%。
如果僱員律師的辦案費支出在律師事務所採取的是據實扣除,也就是說交通費、資料費、通訊費及聘請人員等費用已經據實列支了,僱員律師在計算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時,就按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繳稅,不再按上述比例扣減辦案費了。
其他從業人員,如後勤管理等人員,其從律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工資薪金繳納個稅。本文僅粗略就律所所涉財稅的基本原理予以了概述,而實務中則更為繁瑣和複雜,如有任何問題,都請電話諮詢於我們。此外,就財政部所發佈的於2022年1月1 日起執行的律所會計制度,我們將於後續再行撰文予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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