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是外商直接投資最常見的形式。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有1至50名成員(股東),因此又可劃分為單一成員(股東)有限責任 公司及多成員(股東)有限責任公司兩種類型。
單一成員(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架構如下:董事會、經理/總經理,如不設立董事會,則為公司主席、經理/總經理。至少有一名擔任董事會主席、公司主席或經理/總經理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會主席、董事會其他成員或公司主席可兼任經理/總經理。
多成員(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架構如下:董事會、董事會主席、經理/總經理。至少有一名擔任董事會主席或經理/總經理的法定代表人。
設立股份公司至少應有3名創始股東,股東數量無上限。
股份公司的組織架構如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總經理。如股東人數少於11名,且機構股東持有的股份少於50%,則可以不設立監察委員會。
股份公司如只委任一名法定代表人,則該人士必須是董事會主席或經理/總經理。如委任多名法定代表人,則董事會主席及經理/總經理應為法定代表人。
代表處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在越南設立代表處的外國公司要求已經在國外持續經營至少滿一年。代表處可以為其所代表的外國公司開展市場調研和業務推廣活動,但不能從事任何營利性活動。
分公司也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在越南設立分公司的外國公司要求已經在國外持續經營至少滿五年。但目前在實踐中,越南只允許銀行、保險、證券、基金管理等特定行業的外國公司在越南設立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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